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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齐生解读

《批评官员的尺度》| 齐生解读

关于作者

安东尼·刘易斯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两次获得象征着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许多著作都在努力诠释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关于本书

在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中,刘易斯不但以亲历者的身份重温了沙利文案的来龙去脉,还同时向前追溯了美国言论自由发展各个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向后延伸出案件后续的发展以及对现代媒体产生的影响,用这本书串起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

核心内容

一、沙利文案的相关背景。二、对沙利文案判决的解读。三、沙利文案给美国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影响。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本期为你解读的是《批评官员的尺度》,副标题是“《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本书的中文版约26万字,我大概会用27分钟为你讲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来龙去脉,以及这一案件对美国新闻言论自由和民主进程的发展带来的影响。为了便于理解,以下我们会将简称为沙利文案。

沙利文案发生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案件的原告是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被告是《纽约时报》。沙利文认为《纽约时报》的一篇关于黑人民权运动的新闻报道内容不实,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所以他以诽谤罪起诉《纽约时报》,要求名誉赔偿费。

这场官司历经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最后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纽约时报》从原审开始就一直处于节节退败的态势,但因为实在负担不起足以导致报社破产的高额赔偿费,只能硬着头皮挺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将这桩原本控诉新闻媒体诽谤行为的名誉权案件上升到了探讨言论自由的高度,并由此创设了“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重要规则,沙利文案也成为了美国司法审判历史上的里程碑案件。时至今日,我们总是能够看到美国新闻媒体一本正经地在社交媒体上与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官员们互怼,看到他们丝毫不避讳地勇敢表达自己的见地,这份自信与勇气都始于沙利文案。

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他曾两次获得象征着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著作《吉迪恩的号角》《言论的边界》都诠释了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刘易斯借助这本《批评官员的尺度》,串起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历史。他以沙利文案作为中轴线,向前追溯了美国言论自由发展各个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向后又延伸出案件后续的发展以及对现代媒体产生的影响。此外,虽然说沙利文案被视为新闻自由的重要胜利,但刘易斯还是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想要维持胜利的果实并非易事,因此,在本书的后半部分,刘易斯对新闻自由保护的限度进行了探讨和反思。

更为重要的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沙利文案时,三十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纽约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报道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关的事务,因此他和参与本案的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宝贵的经历和资源都成为他创作本书的独家素材。本书中与案件有关的第一手资料,就是由当年判决意见书的主笔者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的。

《批评官员的尺度》在1991年出版后,再度引发了美国民众关于新闻自由的热烈讨论。《华盛顿邮报》把这本书称为言论自由领域最权威的著作。值得一提的是,在出版发行的第二十年,也就是在2011年,本书的中文版得以发行,并在中国国内读者中引起强烈震动,被众多中国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评为年度优秀图书。援引本书中文版译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老师的评价,《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对中国民主化建设中新闻媒体在法律框架内与政府互动发挥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介绍完作者和作品的一些概况,接下来,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说说这本书。

首先,我将为你介绍沙利文案的相关背景。在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前,沙利文案经历了怎样的审判历程,案件有那些核心的争议问题?紧接着,我们来说一说联邦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中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为什么会最终推翻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所创设的审判涉及新闻自由案件的重要规则,我们称为“实际恶意规则”是指什么?最后,我们讲一讲沙利文案对美国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影响。沙利文案后,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我们首先进入第一部分,一起回顾下沙利文案的相关背景。

我们先来说说案件的事实部分。沙利文案的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就是一个简单的名誉权案件。在民法范畴内,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对于名誉权的保护,通常是对于我们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的一种保护,同时排除他人对这一权利的侵害,侵害的行为通常包括侮辱、诽谤、泄漏隐私等等。那么除此之外,沙利文案中还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事实要点呢?

首先,刘易斯在书中有很大的篇幅穿插介绍了沙利文案发生的一个重要社会背景,那就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

沙利文案发生在1960年,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刚刚做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美国南方盛行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正是为了扩大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争取社会支持,黑人民权运动领袖们才会集资在《纽约时报》购买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才会有了后来的沙利文案。

更为重要的是,种族因素也给《纽约时报》在应对案件时制造了巨大的阻力。据刘易斯在书中介绍,《纽约时报》的代理律师恩布里,在蒙哥马利踏破铁鞋也没能找到一个律师协助他处理本案。此外,地方法院和州法院在审判时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守,同时会掺杂着一些对于黑人民权运动的主观偏见。这导致最终判决的名誉赔偿费居然高达五十万美元,这在当时足以让《纽约时报》破产倒闭。

我们现在先抛开种族问题的因素不说,来看《纽约时报》是否真的存在诽谤行为,沙利文的名誉权又是否真的遭受到侵害呢?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纽约时报》作为新闻媒体,在内容真实性的把控上的确存在瑕疵。比如说,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蒙哥马利市警察驱逐出大学校园,但真相其实是这几位黑人学生闯进了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进行抗议,导致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警方驱逐他们只是依法办事。再比如说,广告里说警察佩戴枪械和催泪弹冲进阿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来制止那里的暴动,所有的学生都被关起来不许吃午餐,这一描述中其实也有很多加戏的成分,警方其实只是短暂地用饥饿的方式迫使学生们屈服。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则广告真的就给警察局长沙利文带来名誉权上的侵害吗?事实上,刊登了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被传阅了35份,所以影响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另外,这广告里也并没有点名道姓地抨击沙利文局长本人,沙利文是不是也有些过于敏感脆弱了呢?沙利文在起诉中强调,广告里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作为蒙哥马利市警察局的局长,事实上就是广告中那些被诽谤存在不当行为的警察的代表,换句话说,广告中的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

说完了沙利文案事实部分的要点,我们再来说说案件的审判。

在上诉至最高法院之前,沙利文案经历了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两轮审判。虽说《纽约时报》在每一阶段的应对策略有所不同,但案件的审判基本还是呈现对《纽约时报》不利的一边倒局势。

首先是在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的原审阶段,沙利文案的争议焦点更多的还是围绕着诽谤问题上。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的陪审团最终选择依据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判决《纽约时报》败诉。那什么是“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呢?简单来说,在这一规则下,主要的证明责任都集中在被告一方,而原告,也就是主张诽谤存在的一方,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也就是说,除非被告《纽约时报》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完全属实,否则就要因为存在错误的陈述而承担责任。所以说,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的“严格”体现在只要存在错误陈述行为就要罚,而忽视了错误陈述所带来的实际影响。适用这一规则显然是有利于沙利文一方的。

在将案件上诉至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后,《纽约时报》调整了策略,在继续对是否构成诽谤行为进行抗辩的同时,尝试着将争议的中心转移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也就是去主张《纽约时报》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刊登广告的内容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应该被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然而,这两条战线都没能打动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相比蒙哥马利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对诽谤罪的定义进行了更加宽泛的解释,而对于第一修正案方面的抗辩,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只用一句话就予以驳回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

以上就是第一部分的内容。我们从案件事实与审判两个方面为你讲述了沙利文案前期的进展情况。我们能够感受得到,在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前,沙利文案的审判进程对于《纽约时报》而言是相当不利的。更为严峻的问题是,沙利文案在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审判经历,被阿拉巴马州的各类政府机关纷纷效仿,新闻媒体的生存环境由此变得险恶。根据刘易斯在书中披露的数据,截至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沙利文案宣判之前,美国南方各州官员对媒体提起的涉及诽谤诉讼的总金额已达到了3亿美元,这在当时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在这种恐怖气氛的笼罩之下,新闻媒体被迫陷入一种集体噤声的无奈之中。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联邦最高法院又是如何做出判决的呢?接下来我们就进入本书的第二部分,一起来说说代表新闻媒体的《纽约时报》与代表政府机关意志的沙利文在联邦最高法院的终极对决。

我们先来说说联邦最高法院是如何受理《纽约时报》的上诉的。

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他们的理论与业务水平自然是能够代表美国最高水准的,但他们也并不是无所不能的。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审判实行“双轨制”。什么是双轨制呢?简单地说,联邦最高法院无权纠正各个州法院根据本州法律所做出的裁判。而本案此前的争议焦点,也就是诽谤诉讼问题的管辖权,恰好由各个州法院所把持着,所以说,在诽谤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实在是有些爱莫能助。也正是基于双轨制的考虑,《纽约时报》在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刻意地回避了诽谤问题,而将案件的争议点集中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下所保护的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至少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当然,仅仅有管辖权还是不够的,因为联邦最高法院也并不是什么案件都愿意去受理的。据刘易斯介绍,每年都会有数千起案件递交至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复审,通常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去分拣想要听审的极少数案件,除此之外,联邦最高法院向来以尊重传统著称,会尽量避免打破陈规,想要说服他们去改变和纠正已经被两级法院确认的判决,自然也是难于登天。

如果我们将沙利文案看作是一出跌宕起伏的大戏,故事情节的转折应该就发生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受理《纽约时报》上诉的那一瞬间。我们此前铺垫了那么多的艰难险阻,那到底联邦法院为什么会受理《纽约时报》的上诉呢?这其中自然有《纽约时报》不懈努力的人为因素,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赶上了一个正确的“天时”。在沙利文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致力于扩大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他们认为,沙利文案中不仅涉及对于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所以沙利文案对于他们来所将是一个极好的创设普遍性审判规则的个案机会。

接下来我们就说说联邦最高法院对沙利文案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提出设问:如果阿拉巴马州的做法适用于所有对于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提出批评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受到损害?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否认《纽约时报》报道失实的客观事实,也并不否认这一客观的确对沙利文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在他们看来,由于沙利文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内容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否则他就不能以诽谤罪来压制对其作为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所提出的任何批评。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九比零的一致性裁判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如何去理解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判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诽谤行为所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压制诽谤所侵害的是公民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在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沙利文案中,对于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保护的重要性要胜过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其次,沙利文作为一名政府官员,相较于美国普通老百姓他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正因为他是老百姓投票选举出的政府机关代表,所以他理所应当地要接受民众提出的批评,特别是对于那些建立在不实信息基础上的批评,想要证明这些批评和建议是诽谤,沙利文需要承担更加严苛的举证义务,需要证明对方是存心在编造假象,蓄意而为之。

总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中的判决,体现了对于第一修正案下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这种保护后来被解读成为一种规则,应用在与新闻自由相关的司法审判中,这就是实际恶意规则。

怎么理解实际恶意规则呢?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想主张自己因为执行公务问题而遭到了他人的诽谤,他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是存在恶意的,或者被告是蓄意地对他实施了诽谤行为。那么如何去理解这个“实际”呢?实际二字其实讲的是“恶意”发生的前提或情形,一是明知故犯,说白了就是撒谎、造谣,明知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把消息发表出去;二是严重失职,这个主要说的是新闻媒体即便对消息的准确性存有怀疑,但就是不去核实与查证,在没有消除疑虑的前提下就把消息给发布出去了。

实际恶意规则最初只是适用于像沙利文那样的政府官员,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一规则的适用主体从“政府官员”扩大至“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的概念,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文体明星、政府首脑,也包括因为某一事件而引起公众注意的人,哪怕是一夜暴富的彩票头奖中奖者也有可能成为公众人物。当这些公众人物受到诽谤时,想要赢得官司,就要适用实际恶意规则,不仅要证明对方言论不实,还要证明对方存在实际的恶意。换句话说,只要媒体在报道时不是蓄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那么法律是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失误的。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有些为公众人物们鸣不平,联邦最高法院为什么要给予新闻媒体如此大的豁免权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实际恶意规则背后的审判理念。

首先,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理应受到相比一般民众而言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更何况政府官员本身就是民众选举或被任命来为民众做事的,接受民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是他们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其次,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出发,新闻报道既要追求速度与时效,又要保证真实性,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制约的关系,如果媒体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候都要谨小慎微地考证所有的细节,那么记者便不再是记者,而是科学家了,新闻也将就此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也将大幅地被压缩。所以,我们可以将实际恶意规则想象成为一个天平,天平的两侧摆放的是“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诚然这两种权利都是值得去保护的,但是当对于两种权利的保护冲突时,只有适当地向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倾斜,才能实现这两种权利的合理平衡。

以上说的就是我们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沙利文案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将沙利文案从一个简单的诽谤案件上升至言论自由保护的高度,并在判决中创设了适用于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实际恶意规则,沙利文案由此成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保护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案件,案件的判决意见也被视为美国言论自由保护的现代基石。

当然,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刘易斯将本书命名为《批评官员的尺度》,“尺度”即为限度,而说边界就是在承认沙利文案里程碑式积极意义的同时,刘易斯也在深刻地反省在沙利文案后对于新闻自由保护所产生的新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进入本书的第三部分,一起来聊聊在沙利文案后,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是否获得了更加充分和实质的保障?这种保障的限度在哪里,是否可能存在过分保护的可能性?

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沙利文案创设了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实际恶意规则。对于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以及这条规则的后续发展,刘易斯都在书中进行了辩证的思考和描述,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实际恶意规则并未减少新闻媒体被控诉的几率,在沙利文案后,新闻媒体被控诉的案件有增无减,甚至“潮水般递增”。据刘易斯在书中介绍,在沙利文案后的二十年里,诽谤诉讼居然成为律师行业里欣欣向荣的一个分支产业,从演艺明星、商业大佬到将军、州长和参议院都曾站在新闻媒体的对立面,控诉诽谤行为的存在。刘易斯认为,问题主要还是在于新闻媒体自身:部分新闻媒体把实际恶意规则当作保护伞,对于新闻报道的处理态度变得愈加轻率,对于政治人物的批评愈发不留情面,行文谋篇更是刀刀见血,从而引起了公众对于新闻机构的不满情绪。

然而,诽谤诉讼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主张诽谤存在的一方能够获得高额的赔偿金额。事实上,受到实际恶意规则以及沙利文案这一判例的约束,地方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刻意控制着最后赔偿的金额,尽量不要出现巨额的赔偿,从而去维持一种表面的和平,地方法院甚至会尝试去当和事佬,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私下就赔偿金额达成和解,避免让案件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如此看来,实际恶意规则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是成为了新闻自由保护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一种妥协,这样下去的结果必然是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实际恶意规则的修订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在我们之前提到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主体扩展至公众人物概念的同时,也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规则的适用标准,比如报道是否存在时效性的压力?新闻媒体是否有时间来审核信息?如果消息是转载的,对于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是否进行过判断?所报道的事实内容是否合乎情理,还是说真是刻意地去肆意捏造?这些前置标准让新闻媒体在发布任何消息前不得不先进行一轮自我审查,否则将无法受到实际恶意规制的保护,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无疑是一种进步。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诽谤案” 对这条规则进行了有效的遏制。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将“私人个人”排除在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什么是私人个人?私人个人成为公众人物的方式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我们就拿沙利文来说吧,他是一名政府官员,他的工作职责就决定了他需要频繁地与公共领域去接触,公开地代表政府机关处理各种各样的事务,他的名字还可以在政府官员的名册上被找到,在蒙哥马利市警察事务的范畴内,他可以算是家喻户晓了,而这就是典型的公众人物了。

但是私人个人则不一样,从自身所体现出的属性来看,私人个人是非常普通的,没有公务头衔,也不是受人追捧的明星,即便在自己所处的职业或行业里有些小名气,但又没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这样的人被动地出现在一些引人瞩目的新闻报道中,或者被迫卷入公开的审判,从而使知道他们名字的人数量明显增多,但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公众人物。将这类人纳入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畴,也并不符合最初创立这一规则的初衷,甚至会矫枉过正,伤害这些个人的名誉权。用当值主笔判决书的布伦南大法官的话来说,私人个人与公众人物相比,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而且更难去寻求合理的救济,因而不应该适用实际恶意规则来限制对私人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前面两则案例所涉及的其实只是对于实际恶意规则的一些修补,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实践中的案例不断地去完善对于实际恶意规则的阐释,为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设定更加规范的尺度,为言论自由的保护寻找更加清晰的边界,避免新闻媒体权利的滥用,以实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正如他们在过去两百多年里对于第一修正案下言论自由条款的释义那样。时至今日,无论实际恶意规则怎样进行修补,这条规则的精神内核从未发生改变,那就是对于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保护。

说到这,本期的内容就聊得差不多了,下面我来简单总结一下与你分享的内容。

首先我们介绍了沙利文案发生的相关背景。正值风起云涌之势的黑人民权运动,让带有种族因素的沙利文案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在联邦最高法院之前,沙利文案经历了两轮审判,地方法院和州法院更多还是围绕“《纽约时报》是否存在诽谤行为”这一问题上进行裁量,而忽视了《纽约时报》所刊登广告中的不实内容对警察局长沙利文是否真的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接着我们讲述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沙利文案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此前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将沙利文案上升到言论自由保护的高度,并在判决中创设了适用于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实际恶意规则。根据实际恶意规则,如果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想主张自己因为执行公务问题而遭到了他人的诽谤,他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是存在恶意的,或者被告是蓄意地对他实施了诽谤行为。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扩大至公众人物,成为美国新闻自由司法审判的重要规则,有力地保障了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

最后我们说到了沙利文案对于美国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实际保护效果。在沙利文案后,涉及新闻媒体诽谤的诉讼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量增多。实际恶意规则一度被新闻媒体滥用,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利的保护也出现不平衡。为此,联邦最高法院借助新的案例对实际恶意规则进行了修补和完善,避免新闻媒体权利的滥用,以实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如果你对于美国的言论自由感兴趣,还可以听“每天听本书”中关于《言论的自由》这本书的解读。

撰稿:齐生 脑图:摩西 转述: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