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吉迪恩的号角》 齐生解读

《吉迪恩的号角》| 齐生解读

关于作者

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两次获得象征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著作《批评官员的尺度》《言论的边界》都诠释了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关于本书

在“吉迪恩案”宣判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964年,刘易斯将“吉迪恩案”的来龙去脉撰写成这本《吉迪恩的号角》。对于刘易斯而言,“吉迪恩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结果,吉迪恩为权利而不懈斗争的过程更加难能可贵,更有助于唤醒民众对于“自由”和“权利”的渴望。

核心内容

一、“吉迪恩案”中所涉及的核心法律知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下的“律师帮助权”。 在“吉迪恩案”前,美国宪法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获取律师帮助的规则是如何适用的;

二、对“吉迪恩案”的案情进行回顾与分析:吉迪恩是如何自行进行辩护的?在监狱中,他与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怎样的沟通?联邦最高法院为何最终决定将“吉迪恩案”发回重审?

三、“吉迪恩案”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吉迪恩案”的推动下,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有了怎样的显著发展?同时又面临着怎样的现实困境?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本期为你解读的是《吉迪恩的号角》,副标题是“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是如何改变美国法律的”。这本书的中文版约25万字,我大概会用24分钟为你讲述美国法律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吉迪恩案”,来了解美国的贫困阶层是怎么在刑事诉讼中免费获得律师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案”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全称是“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吉迪恩本来因为被控入室盗窃而被起诉,在庭审过程中,他曾请求法庭为他免费指派一名辩护律师,但遭到了拒绝,最终他被判处5年监禁。在服刑期间,吉迪恩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诉书,声称自己被剥夺了“律师帮助权”。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最终确立了“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审判惯例。美国宪法中 “人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基本原则也因此在这个案件之后得到了进一步地加强。

这本《吉迪恩的号角》讲述的正是吉迪恩为权利而不懈努力的“奋斗史”。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两次获得象征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著作《批评官员的尺度》《言论的边界》都诠释了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这两本书的解读也在我们“每天听本书”中。

“吉迪恩案”宣判时,刘易斯只有37岁,当时的他已经是两届“普利策新闻奖”得主,同时还是《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吉迪恩案”的宣判在美国社会引起了空前强烈的反响,很多人都在感叹,吉迪恩这样一个来自社会底层的人,如何能够撼动美国司法系统的运转呢?然而,对于刘易斯而言,“吉迪恩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结果,吉迪恩为权利而不懈斗争的过程更加难能可贵,更有助于唤醒民众对于“自由”和“权利”的渴望。于是,在“吉迪恩案”宣判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964年,刘易斯将“吉迪恩案”的来龙去脉撰写成这本《吉迪恩的号角》,当时的销量达到了80余万册。后来,根据本书改编的同名电影邀请到奥斯卡影帝亨利·方达来扮演吉迪恩,为本书的影响再添声势。

好了,介绍完作者和作品的一些概况,接下来,我们就从三个方面来说说这本书。

首先我们将为你介绍“吉迪恩案”中所涉及的核心法律知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下的“律师帮助权”。事实上,在“吉迪恩案”前,美国宪法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获取律师帮助也有相关的审判规则与判例。这些规则和判例是如何适用的?又有怎样的限制?

接着,我们将对“吉迪恩案”的案情进行回顾与分析。吉迪恩在佛罗里达州法院是如何自行进行辩护的?在监狱中,他与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怎样的沟通?又是基于怎样的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吉迪恩案”发回重审?

最后,我们讲一讲“吉迪恩案”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吉迪恩案”的推动下,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有了怎样的显著发展?同时又面临着怎样的现实困境?

先进入第一部分,先来说说“吉迪恩案”的背景知识,说一说“律师帮助权”。

“律师帮助权”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顾名思义,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都有权提出“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类似的“律师协助辩护”的规定,比如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外,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委托辩护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帮助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便他们未来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成为媒体报道中的“罪犯”,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依然享有这些基本的诉讼权利。

然而,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律师帮助权”的平等有些流于表面,仅体现在“提出要求的权利”,而不在于“权利的真正实现”。换句话说,即便你拥有提出律师帮助的权利,但如果你无法负担聘请律师的高额成本,这项权利最终还是会处于一种被“自动剥夺”的状态。由此可见,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律师帮助权”在当时实际上只保护了富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像吉迪恩那样穷困潦倒的刑事被告人群体来说,这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无异于“画饼充饥”。

在“吉迪恩案”前,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在相关的判例中,就第六修正案下“律师帮助权”如何适用予以进一步阐释。比如说在1932年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曾裁定,第六修正案中的律师帮助条款仅适用于“死刑案件”中的被告,至于那些不涉及死刑的“重罪案”是否也必须为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援助,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并未明确表态。

到了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的农场失业工人曾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挑战。当时,贝茨因涉嫌抢劫被上诉到马里兰州法院。贝茨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但遭到了法官拒绝。贝茨只好自我辩护,但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他无法在法庭上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结果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贝茨不服判决,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出面干预,保护贫穷被告人的宪法权利。

“贝茨案”当时在联邦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争议,支持贝茨的法官们认为,“律师帮助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也应成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组成部分;而反对贝茨的法官们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免费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本身并未对“律师帮助权”予以明确说明。

最终,反对派占了上风,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贝茨的上诉,并进一步指出,“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会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在二十余年后,吉迪恩也提出了与贝茨相似的法律主张,而佛罗里达州法院也正是遵循“贝茨案”这一先前判例驳回了吉迪恩的请求。

以上就是第一部分的内容。我们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吉迪恩案”中所涉及的“律师帮助权”。这项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在“吉迪恩案”发生前只是一件具有“平等”表象的权利外衣。至于权利的实施,特别是穷人阶层的“律师帮助权”,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这种看似平等的立法实际上对穷人阶层产生了不平等的结果。

在1942年的“贝茨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部曾对这一现实问题有过一次针锋相对的对抗,但最终以“反对派”的胜利而告终。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院对相同问题的审判有遵循先前判例的司法传统。因此,在与“律师帮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上,长期遵循着“鲍威尔案”和“贝茨案”中所确立的规则,这也是二十余年后“吉迪恩案”审判所不得不去面对和翻越的大山。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吉迪恩是如何应对的?联邦最高法院又是如何在“吉迪恩案”中看待自己在二十年前的判决?

接下来我们进入本书的第二部分,回顾和分析“吉迪恩案”的案情: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进行了怎样的努力与尝试?联邦最高法院为何决定将“吉迪恩案”发回重审?

先来说说我们的吉迪恩先生,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

吉迪恩穷困潦倒。在被逮捕后,他无力支付保释金,也无法负担律师费。另外,吉迪恩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在庭审过程中,吉迪恩既不了解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听不懂检察官和法官嘴里蹦出的法律术语,只能一再辩称自己是无辜的。相反,吉迪恩的对手,检察官哈里斯是法学博士出身。在交叉盘问期间,哈里斯的犀利指控让吉迪恩感到无法招架。在这样一场“一边倒式”的庭审后,吉迪恩最终被判处5年监禁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在服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监狱的图书馆学习了一些美国的基本宪法制度和相关案例。尽管这种“恶补”法律知识的行为无法让他摇身一变成为法律专家,但却让他寻找到了进一步申诉的途径,那就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赤贫人申诉书”。

什么是“赤贫人申诉书”呢?“赤贫罪犯”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像吉迪恩这一类穷困群体的特殊称谓。针对这类特殊人群,联邦最高法院对他们的诉讼权利有特殊的保障措施。比如提起诉讼不需要履行正常的手续,也不必交纳规定的手续费,只要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无力支付一切法院费用,也没有办法提供任何担保,即可进行诉讼。

就这样,吉迪恩用监狱提供的铅笔,以“零成本”的代价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用自己临时“恶补”的美国宪法知识,为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鸣冤叫屈。

吉迪恩声称,他因为贫困而被佛罗里达州法院剥夺了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帮助权。此外,依照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佛罗里达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的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值得一提的是,与我们在中国国产古装剧里常见的申诉人哭天抹泪,恳请“青天大老爷!为民做主啊!”的情景不同,吉迪恩并没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直接推翻原判,还他自由之身,而是多次提到希望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说到底,吉迪恩所渴望的,不过是一种被平等对待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行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他们的理论与业务水平自然是能够代表美国最高水准的,但他们也并不是什么案件都愿意去受理的。

据刘易斯介绍,每年都会有数千起案件递交至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审判,但只有极少一部分会进入联邦最高法院的“法眼”。通常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去分拣想要去听审的案件。这些被选中的案件要么关系到重大的法律争议,要么是与下级法院在法律事实上存在重大分歧。那么,联邦最高法院为什么会选择提审“吉迪恩案”呢?

我们在之前介绍过发生在1942年的“贝茨案”。根据“贝茨案”所确立的审判规则,“只有在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才会为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这一规则在后来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一方面,穷人阶级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实质保障;另一方面,对于联邦最高法院自身而言,他们也需要对“特殊情形”通过逐个审查进行甄别。

然而,“特殊情形”是一个很难去量化也无法用清单的模式去穷尽的概念,这让他们在实践操作中举步维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等待一个变革的机会。换句话说,联邦最高法院正在等待一个“吉迪恩”式的案件,并尝试用新的司法判例去推翻“贝茨案”中确立的审判规则。

于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收到申诉书后很快就决定正式立案受理。然而,想要推翻“贝茨案”,联邦最高法院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边是尊重先例的司法传统,一边是不断变化着的司法审判环境,想要打破常规,挣脱枷锁,迈出崭新的一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但需要缜密的法律思维与逻辑,还需要巨大的决心与勇气。

对“吉迪恩案”进行宣判的是美国二十世纪最具有影响力的布莱克大法官。他在判决开篇便一针见血地提出疑问:“21年前贝茨案的判决究竟是否正确”?随后,布莱克大法官对“贝茨案”的判决展开了批判,他说,“种种理由和反思都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在我们对抗制的刑事司法体制中,除非可以获得指派律师的援助,否则就无法保证任何被审判而又贫穷、无力聘请律师的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最后,布莱克大法官提出了“改变美国法律历史”的司法意见:“在刑事审判中,律师是一项必需品,而非奢侈品。被告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在某些国家,可能并不会被看做是公平审判的根本性要素,但在美国却恰恰相反”。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将“吉迪恩案”发回佛罗里达州法院重审,而联邦最高法院在“吉迪恩案”中所确立的审判规则,推翻了此前“贝茨案”的判例。从此,贫困阶层获得律师帮助权将被视为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这一基本权利同时也被纳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之列,我们将这一审判规则称之为“吉迪恩规则”。

然而,“贝茨案”被推翻了,也并不意味着吉迪恩能够重获自由。根据“吉迪恩规则”,吉迪恩所能够获得的也不过是在一位被指派律师的帮助下重新进行审判。吉迪恩最终选择了佛罗里达州法院为他免费提供的一位名叫特纳的年轻律师为他辩护。

在重审过程中,特纳发现,“吉迪恩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在原审中,检察官其实根本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吉迪恩犯了罪,而这桩所谓的盗窃案不过是被人栽赃陷害。最终,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也被当场释放。

以上,说的就是我们讲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吉迪恩案”案情的介绍,以及对联邦最高法院立场和判决的分析,我们共同回顾了“吉迪恩案”这一对美国法律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的“台前幕后”。

美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先生是这样评价“吉迪恩案”的,他说:“如果一个名叫吉迪恩的佛罗里达州囚犯没有在监狱里写信给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法律的庞大机器仍会运转如初。但是吉迪恩确实写了这封信,而且联邦最高法院也确实重申了他的案子,美国法律历史的整个进程随之改变”。

肯尼迪先生略显感性的说辞也许有些夸大了“吉迪恩案”这一“量变”与“美国法律历史进程改变”这一“质变”之间的关联,但“吉迪恩案”本身的确是一个从平凡中见证伟大的过程。

一方面,我们从吉迪恩这个普通老百姓对于平等的向往与不懈追求中感受到了伟大;另一方面,我们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判例的决心中,感受到了司法进步对于人民权利的强有力保障。吉迪恩与联邦最高法院用对宪法和平等权利的信仰,共同吹响了为贫困阶层捍卫“律师帮助权”的号角。

最后我们来说一说“吉迪恩案”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据刘易斯在书中介绍,“吉迪恩案”后,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他各州监狱中,共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为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后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庭复审的机会,他们中的大多数也都在复审后被无罪释放。这种“吉迪恩式效应”固然是积极的,但也只是暂时性的,是对过往“贝茨规则”下留存问题的追溯与弥补。从长远来看,“吉迪恩案”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吉迪恩案”推动了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

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开始于1914年。所谓“公设辩护人”,是指国家设立的公共机构雇用全职的公设辩护人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实际上也是为保障宪法第六修正案下“律师帮助权”而设立的机构。

在“吉迪恩案”前,公设辩护律师制度主要存在于包括洛杉矶、芝加哥和纽约在内的一些大城市,服务的对象也只有美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功能性也非常有限。据刘易斯介绍,当时的法院通常会喜欢希望公设辩护人帮助自己降低案件积压,公设辩护人也总认为自己是政府雇员,最终反而充当了法院的帮手。

“吉迪恩案”之后,“人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个美国宪法原则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公设辩护律师也切实感受到了自身的“历史使命”,美国当时的每一个人口大县基本都有公设辩护律师项目,服务对象也达到了全美近三分之二的人口。时至今日,公设辩护人制度在美国贫困者辩护体系中已经确立了主导地位。

除了公设辩护律师机构之外,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等法律组织也陆续开始行动,为贫穷刑事被告人的法律问题提供帮助,并向社会各界寻求支持,获得了不少项目拨款与资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吉迪恩案”事发的佛罗里达州,州议会在“吉迪恩案“判决仅仅2个月的时间内,就批准了一项法案,在州内全部16个司法巡回区都设置了公设辩护律师制度。

第二个影响就是,“吉迪恩规则”的使用大幅增加了美国政府的司法成本。

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固然是好事,但是美国政府也面临着保障贫困阶层诉讼权利与司法成本大幅提升之间的博弈。从美国社会的现状来看,贫困阶层占美国罪犯总数比例的三分之二。公设辩护律师一方面保障了贫困阶层被告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大幅增加了政府在这方面的开销。

我们在美国律政剧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地区检察官同时需要应对许多被告为贫困阶层的刑事案件,他们会习惯选择性地私下与被告就“认罪”与“刑期”达成共识,以便实现在法庭上的“简易审判”,这其实是一种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变通方式。然而,在“吉迪恩规则”下,这一类的被告都有权获得公设辩护律师的援助,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应对这类案件,这必将导致司法成本的大幅提升。

更进一步说,这些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费用最终都会被转嫁到美国中产阶级纳税人的身上,反而加剧了美国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

最后,贫富差距下悬殊的辩护质量成为“吉迪恩规则”面临的新难题。

我们都知道“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美国律师的辩护质量也和他收费的高低成正比,然而美国各级法院所设定的公设辩护律师的酬金却远远低于私人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

在美国,律师通常采用小时费率的标准来计费,不同级别的律师在提供一般法律服务时的费率从几百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但据刘易斯在书中介绍,一位公设辩护律师承办案件的总报酬通常也不会超过1000美元。换作任何一个正常的法律工作者,面对如此悬殊的收入差距,又如何能够保证优质法律服务的持续输出呢?

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震惊全美国的“辛普森案”。犯罪嫌疑人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堪称“梦之队”,由9位著名律师、法学教授和证据专家组成。辛普森最终能够在“世纪审判”中全身而退,“梦之队”功不可没。

当然,“梦之队”的价格也是无比梦幻的,但辛普森的财力却足以驱使这些天价的“梦之队”成员夜以继日地将检方证人的每一项证据予以重新核查。这种不计成本的投入也最终收到了实际的效果。以至于在“辛普森案”判决后,有舆论把这个案件称为“金钱正义”,认为是金钱决定了判决结果。

好了,说到这儿,本期的内容就聊的差不多了。下面,我来简单总结一下与你分享的内容。

首先我们介绍了“吉迪恩案”中所涉及的核心的法律问题——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下的“律师帮助权”。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过往相关案例的说明,我们了解到了“吉迪恩案”审判时所面临的司法实践困境。根据当时的判例规则,只有在涉及死刑或其他重刑,或可能会损害公平审判的特殊情形下,法院才会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被告指派律师。

接着我们通过对“吉迪恩案”案情回顾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的分析,介绍了“吉迪恩案”的来龙去脉。吉迪恩出于对于宪法的信仰和对平等权利的不懈追求,在服刑期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诉书。恰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过去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困境,也在等待这样一个典型的判例来推翻此前的“贝茨案”。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重新确立了与宪法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审判规则。从此,美国贫困阶层获得律师帮助权将被视为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这一权利同时也被纳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保护之列。

最后我们分析了“吉迪恩案”对于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吉迪恩案”推动了美国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贫困阶层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公设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凸显出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美国政府面临司法成本大幅提升的压力,比如说公设辩护律师的服务质量因过低的收费标准而无法保证。

总而言之,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需要面临的新的法律问题。但正如吉迪恩在他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诉书中所说的,“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吉迪恩的号角如何继续吹响,如何能够吹的更加响亮,或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撰稿:齐生 脑图:摩西 转述: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