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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怀疑》 齐生解读

《合理的怀疑》| 齐生解读

关于作者

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律政明星。同时,德肖维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致力于推动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德肖维茨在辛普森案中担任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是辛普森重金打造的辩护律师“梦之队”中的重要一员,见证了辛普森案的全过程。  

关于本书

《合理的怀疑》可以被视为辛普森案的权威出版物。德肖维茨在书中一方面展现了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逻辑性与敏锐性;另一方面,他还能从一个法学教育者的视角去解读辛普森案中的核心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这些问题来进一步完善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

核心内容

一、通过对辛普森案中检方、辩方、陪审团等重要角色的分析,为你讲述辛普森案的重点问题。

二、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本期为你解读的是《合理的怀疑》,副标题是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这本书的中文版大约28万字,我会用大约27钟的时间,为你讲述当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体制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辛普森案”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具轰动性的案件。被美国人民视为英雄的黑人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因涉嫌杀害前妻妮可和餐厅服务生高德曼而遭受一级谋杀的指控。在案件一开始,几乎所有证据都对辛普森极度不利,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也是“一边倒”地深信辛普森谋杀罪名成立。然而,由于检方和警方在证据方面的重大失误,案件的审判出现“惊天大逆转”的结局,辛普森最终无罪获释。

据说,在辛普森案裁决公布前的几个小时,包括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内的约1.4亿美国人民都焦急地坐在电视机前等待判决结果。当天美国全国的工厂、邮局和医院几乎都停止了工作,导致了将近4.8亿美元的产量损失。很多人甚至将“辛普森案”与当年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案件相提并论,将其称为“世纪审判”。

“辛普森案”为什么有如此重大的影响呢?引用本书作者德肖维茨的话来说,“辛普森案”中包含了“最有争议、最众说纷纭的话题”,比如“虐待配偶、种族政治、经济不平等、科学创新、批判律师和无休止的争论”,因此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巨大兴趣。所以也不难理解,尽管“辛普森案”已经过去20多年了,但是关于案件裁决的讨论仍在继续。

这本书的作者,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辛普森重金打造的辩护律师“梦之队”中的重要一员,见证了“辛普森案”的全过程。

你可能会觉得,这本书会不会只是德肖维茨借着“内部人士”的身份,去炒“辛普森案”的“冷饭”呢?其实,除了辩护律师之外,德肖维茨还有一个头衔,那就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

德肖维茨在28岁就成为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对于推动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正如他在本书前言中所强调的,作为一名法学教师,他当初之所以同意加入辛普森的辩护团队,是因为他意识到,“对于美国甚至全球来说,这将是一场关于刑事司法制度现状的教育”。

这本《合理的怀疑》的写作目的并不在于改变部分读者依然保留的“辛普森有罪”的观点,而是要根据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去解释,“辛普森案的陪审团是如何适当地做出裁决的”。

《合理的怀疑》可以被视为“辛普森案”的权威出版物。德肖维茨在书中一方面展现了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逻辑性与敏锐性,描绘了“辛普森案”中很多不起眼的微小细节,为最终的审判结果埋下伏笔。另一方面,他还能从一个法学教育者的视角去解读“辛普森案”中的核心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这些问题来进一步完善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除此之外,德肖维茨还提出了几种对美国刑事司法体制影响深远的社会力量,比如新闻媒体、金钱、性别和种族,并犀利地指出了当今美国的刑法司法制度的优缺点。

好了,在介绍完作者和本书概况后,我们就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为你讲述书中的内容。第一部分是“辛普森案”案情回顾,我们将借助德肖维茨的视角,通过对“辛普森案”中检方、辩方、陪审团等重要角色的分析,为你讲述“辛普森案”的重点问题;第二部分是“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部分是“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们先来看看 “辛普森案”案情回顾。

“辛普森案”经历了一年多的漫长审判,如果将这场“世纪审判”视为一出“世纪大戏”,就不得不介绍一下这场审判中的“领衔主演”:

首先是代表政府意志、对辛普森提出控诉的“检方”。

在法庭上代表检方进行陈述的主要是检察官。在美国,检察官往往在案件的一开始就占据主动,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促使对方认罪,甚至包括在正式开庭前与被告就认罪和刑期进行“讨价还价”,这种情况尤其会在被告是有色人种的情形下发生。这其实是一种惯性思维,因为根据美国刑事司法实践,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是有罪的。当然,这只是统计数据的呈现,是一种算不上绝对的“经验”。

检方还有一个帮手,那就是警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警方通常是打头阵的,他们要去犯罪现场进行侦查取证,为检方此后的控诉提供证据基础。但是在“辛普森案”中,正是警方犯下大错,最终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大逆转。这点我们在后面会详细说明。

接下来登场的是代表辛普森利益并为其辩护的“辩方”。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梦之队”由9位著名律师、法学教授和证据专家组成,本书作者德肖维茨就是其中的一员。辛普森最终能够在“世纪审判”中全身而退,“梦之队”功不可没。

当然,“梦之队”的价格也是无比梦幻的。以至于在“辛普森案”判决后,有舆论将其称之为“金钱正义”,认为是金钱决定了判决结果。

最后是代表司法审判意志,最终作出判决的“陪审团”。

在美国刑事审判中,陪审团被赋予了实质性的裁判权力。简单来说,如果陪审团裁定检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那么法官就必须按照陪审团的这一裁定释放被告。

好了,以上就是“世纪审判”的三大主角:控方、辩方和陪审团。正是这三方的职责履行,形成了一股相互制约的角力,共同推动着“辛普森案”诉讼程序的进行。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辛普森案”曲折的审判过程。

正如我们在前面讲“检方”的时候提到过,“检方”在案件一开始往往是积极占据主动的,“辛普森案”也不例外。检方在审判的最初就两次公布了手中的证据,充分展现了一种“胜券在握”的姿态,而且这些证据无论从数量,还是可信程度来说,都达到了很高的标准。

比如说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串脚印,脚型大小与辛普森一致;在案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辛普森的血迹,这些都是将辛普森与案发现场建立联系的有力证据。而对检方最有力的证据是下面这条,警方在辛普森家后院捡到一只浸着血的皮手套,皮手套的另一只恰恰出现在案发现场,而且血迹基因与死者相同。正是基于这些证据,警方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并准备逮捕。

在这里多说一句,按照检方的安排,电视媒体将通过镜头史无前例地记录这场逮捕,这其实也是检方制造舆论,企图摧毁辛普森明星形象的手段。于是,全美国人民就在电视机上共同目睹了一场史无前例的追捕。在加州高速公路,上有几十架直升机,下有几十辆警车,一直跟随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最终在全美国人民面前逮捕了辛普森。

相比之下,辛普森的“梦之队”在案件初期其实是有些被动的。据德肖维茨介绍,对于案件的应对策略,“梦之队”内部还产生过较大的分歧。

据德肖维茨介绍,辩方当时主要有三种应对思路:一是证明犯罪根本就没发生过,这种思路最能够证明辛普森的清白,但考虑到检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想要抛开这些证据,辩方再去塑造一个令人信服的新故事,真可谓是难于登天;二是主张检方无法确切证明被告人就是本案的行为人,也就是说还可能有其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思路的方向虽然可行,但想要成功实施需要很大的努力去影响审判者,也就是本案陪审团成员们有些“先入为主”的态度,难度也不小;三是主攻证据,主张证据不可靠、不可信,不能用于定案。这种思路乍一看有些不起眼,躲避案件事实的基本论调的争论,转而去对浩如烟海的证据材料下手,听上去也有些“怂”,有点丢这些金牌大律师的面子,但平心而论,这第三种思路确实是最切合实际,一旦能够在证据链条中找到突破口,整个案件的局势说不定就能打开了。

所以,面对检方先声夺人、咄咄逼人的气势,德肖维茨所在的“梦之队”成员们只能默默地去重新调查了每一项检方证人的结论,详细核实每一件物证,针对检方提出的对辛普森的不利证据进行回击。引用德肖维茨的话来说,“我们翻遍了每一颗石头”,在“案件将近结束的时候,我们对洛杉矶警局的了解比他们的主管还深”。当然,德肖维茨和“梦之队”的努力并不是无用功,他们还真的捕捉到了检方在证据上的一些漏洞。

其实,这个漏洞真不能归咎于检方,其实是警方给检方“帮了倒忙”:警方在案件初期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行为:比如说,警方未经许可、未带执法证件便闯入辛普森家中进行取证,还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妮可血迹的袜子。其实并不是说警方申请不到去辛普森家进行搜查、取证的许可,警方有时候只是为了争取时间上的主动,企图利用自身的威严甚至恐吓而先避开这一程序,等查到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后再补个程序就好了。

纵观全案,不利于辛普森的证据已经算是很充足了,但警方可能就是想耍个小聪明,觉得“铁证如山”还不够。德肖维茨在书中指出,“非法取证”和“伪证”是那个时代美国警方惯用的一种手段,司法体制所谓的“仁慈”态度客观上让这种行为进一步肆虐,但在“辛普森案”这样的重大案件中,这一问题的弊端被无限放大,成为了未来影响案件整个进程的“定时炸弹”。

再比如说,在案中出庭作证的警官福尔曼对黑人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而且有非常严重的暴力执法历史。尽管如此,考虑到福尔曼是“辛普森案”侦查取证阶段的关键证人,检方还是冒险让他出庭作证了。这次冒险事后被证明是检方的一大败笔,福尔曼的种族歧视言论和暴力执法历史在交叉询问环节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以录音带的方式呈现在陪审团面前,他担任证人的“品格”和“被信任程度”一下子就被打了折扣,至于他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可信,也被打上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听到这儿,你可能觉得这检方有点“自毁长城”的感觉,但实际上,想要在审判中打动陪审团,甚至改变他们已经形成的观点,不是靠几个证据或是几处漏洞就能做到的事情。

据德肖维茨介绍,在“辛普森案”中,控辩双方始终都默默地在庭审上观察陪审团12位成员的情绪变化,哪怕只是皱皱眉头,或者是嘴角扬起的微笑,都可能被当作一种“判断”或是一种“态度”。当然,控辩双方也会相应地根据陪审团的反应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在“辛普森案”中,检方的策略就是通过证据的“狂轰滥炸”制造一种“铁证如山”的局面,把那些对于辛普森是否杀人尚存疑虑的陪审团拉拢到自己阵营中来;而辩方的策略就是通过对检方证据的质疑、对检方证人的反驳增加陪审员的疑虑。

考虑到“辛普森案”的特殊性,“种族问题”自然也是影响本案结果的重要因素。我们在前面“检方”部分提到的证人警官福尔曼,在作证时被辩方律师扒出了“种族歧视”的黑历史,而“辛普森案”的陪审团中共有9位黑人,占整个陪审团人数的四分之三,而且当时正值种族歧视矛盾爆发的热潮,福尔曼“种族歧视”的“黑历史”也算是“撞枪口”了,对于陪审团态度带来的影响可想而知。

就这样,在开局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形下,辛普森的“梦之队”借助于检方在证据侦查和证人选派方面的失误,一举实现了逆转,辛普森最终无罪获释。

好了,上面为你讲述的就是本书的第一个重点内容,我从“辛普森案”中检方、辩方、陪审团这些重要角色的视角来带你一起回顾了“辛普森案”中的重点问题。检方在“辛普森案”中其实已经掌握了大量不利于辛普森的证据,但一方面警方在这些证据的获取中存在程序瑕疵,另一方面为了使案件显得更加“铁证如山”,警方愚蠢地在证据链条中增加了一些本不必要的不真实的内容,检方在选择证人方面也犯下了策略性的失误,让具有种族歧视的证人出席,最终这些问题都被辩方敏锐地察觉并提出,最终直接影响了陪审团的判断。

据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得知“辛普森案”的最终判决后曾就美国民众对本案审判结果的反响表示忧虑,因为从案件一开始,整个社会舆论和检方所营造和呈现的似乎都是一幅“铁证如山”、“板上钉钉”的画卷,大多数的美国民众都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最终是检方和警方自身的一些失误导致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也就是说,陪审团只解决了“辛普森是否是凶手”的问题,两个被残忍谋杀的受害人仍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的凶手仍然逍遥法外,正义还没有得到伸张。万众瞩目的“世纪审判”以这样的结果收场,难免会让美国民众对本国的司法制度提出质疑。对于民众的疑虑,毕业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克林顿指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并非完美,但我们必须尊重法治传统”。

的确,普通民众所关注的,更多可能是辛普森个人的命运;但对于德肖维茨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来说,“辛普森案”背后所折射出的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问题与理念才是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进入本书的第二部分,“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与规则,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游戏规则”造就了“辛普森案”的最终结果。这里体现了两个原则,分别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先来说说“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司法实践,在19世纪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为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说服陪审团做出有罪判断的证据必须充分到足以定罪,而且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构成犯罪的每个必要事实被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简单来说,“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求陪审团在做出有罪判断时达到一种确信,以至于除了有罪判断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论。这自然也对检方提出了要求,检方在提出控诉时如果只证明一种有罪的“可能性”必然是不够的,而是要实现一种基于人类常识和经验、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必然性”。相反,对于辩方而言,他们的任务则是要寻找检方证据链条中的漏洞,证明检方所呈现的“必然性”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从而说服陪审团不要做出有罪的“确信”。

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提供了一系列指控证据,但这些都不是能够直接证明辛普森存在杀人行为的证据,是需要相互建立联系才能够形成足够证明力的“间接证据”,而辩方则试图从多维角度指出这些证据存在的问题。

比如说,“辛普森案”犯罪现场的两个受害者之间有一堆碎纸片,通过放大现场勘察照片,碎纸片上面的半个鞋印与检方指称的名牌鞋不匹配。还比如说,检方提供的带有血迹的手套,尺码比辛普森戴的手套尺码小。更比如说,检方提供的辛普森血样证据,居然被检测出存在防腐剂。总之,“辛普森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疑点重重,无法让人确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以致陪审团无法“超越合理怀疑” 做出对辛普森不利的事实确认。

事实上,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陪审团并不需要确信犯罪嫌疑人清白无辜才能做出无罪裁决,只要陪审团对检方提供证据存在合理真实的怀疑,陪审团依然可以裁决犯罪嫌疑人无罪。

说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我们再来说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顾名思义,就是要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则对检方侦查取证、指控犯罪的能力、水平以及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不遵守该规则,检控方辛苦搜集的证据可能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甚至可能会使得特定案件中因检方证据不充分而让有罪的被告获释,但这也是刑事司法制度必要的代价。

比如说,在“辛普森案”中,关键证人警官福尔曼证言的真实性,因为种族主义的背景而大打折扣; 另外,警方基于非法搜查辛普森住宅等取证手段找到的证据,也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不被采用。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法律中有一条非常形象的描述,那就是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因为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倒掉整碗面条。所以,即便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 但只要其中有一样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好了,上面就是为你讲述的第二个重点,“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美国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说服陪审团在刑事案件做出有罪判断的证据必须充分到足以定罪,而且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陪审团在做出有罪判断时达到一种确信,以至于除了有罪判断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由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而言,只要其中的某一个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整个证据链条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正是通过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成功地瓦解了控方的证据链条,让陪审团对于“辛普森是否是凶手”这一结论产生了合理怀疑。

接下来我们就进入本书的第三部分,说说“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德肖维茨在他的另一本著作《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中曾经主张:权利来源于经验和历史,特别是那些不正义的经验。因此人类应该持续地为自己的权利辩护,让权利得到不断完善。作为“辛普森案”中胜诉一方的成员,德肖维茨并没有因胜诉而沾沾自喜。相反,他透过“辛普森案”看到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并不完善的瑕疵,这里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先来说说媒体报道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

据说《华盛顿邮报》在“辛普森案”判决后做了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70%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有63%的人认为陪审团的裁决是有失公允的。民众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有如此大的落差,美国的新闻媒体是要承担很大责任的。

新闻传媒对案件的报道本应该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客观事实报道。然而,在“辛普森案”中,美国的很多新闻媒体,为了博取收视率或者基于自身的价值取向,在新闻报道中增加了许多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渲染报道。比如说,检方和被害人家属在媒体上露面的频率要远远超过以往的任何案件。检方和被害方的大声疾呼容易使社会大众产生同情被害人并先入为主地认为辛普森实施了杀人行为。

“辛普森案”的被害人家属自然是值得同情的,但如果这份同情被媒体过分渲染,以至于产生严重不利于被告的导向作用,则会显得“过犹不及”,甚至可能反过来被辩方所利用。在“辛普森案”中,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压力之下,辩方“将计就计”,干脆选择让刑事审判公开接受媒体报道,以至于后来检方一系列不专业的表现以及作伪证的事实同样通过媒体暴露出来,并不断放大,让检方最终“骑虎难下”。

“辛普森案”加速了美国司法界对于媒体自由的反思,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斯沃特甚至在1996年公开提出,“除非从我身躯上踏过去,否则电视永远也不能进入美国最高法院”。“辛普森案”后,美国各地法院纷纷采取措施来提防媒体影响审判公正,比如法庭只允许记者以普通人的身份旁听,禁止携带任何设备,甚至连速写也被禁止。比如一些地区法院的法官还发布了禁言令,法庭人员、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均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然而,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一样,都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赋予的神圣权利。新闻媒体只是在履行“新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过度行使很可能将司法审判变为“媒体审判”。事实上,“辛普森案”中所彰显的“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的博弈早在“辛普森案”前100年就已经开始上演了,直到今天也仍在继续。

再来说说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我们可以把“实体正义”理解为“真相”,比如说在“辛普森案”中,实现“实体正义”就是要找到真正的凶手,并将其绳之于法,但这个“实体正义”并没有实现。而“程序正义”又被称作“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宪法的核心规则。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相比“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我们甚至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最好的结果必然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以实现,也有可能最后“实体正义”没能实现,但“程序正义”还是必须要实现,而“程序正义”的瑕疵将可能导致“实体正义”的无法实现。

美国司法体制非常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有人将其描述为“宁可放走三千,绝不错杀一人”。比如我们经常在美国律政剧中看到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前要说一大长串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段话其实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警察说这些话并不是为了耍酷,是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做出上述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证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其实也一直在坚持使用“米兰达警告”,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检方也无法强迫他自证其罪。

然而,“辛普森案”的审判结果却令美国司法制度不得不去审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毕竟辛普森正是利用“程序正义”对于自身的保护被无罪释放。如德肖维茨在书中所述,辛普森在宣判后驾驶着自己的那辆白色野马回家开party庆祝的时候,很多美国民众可能都会对自己国家的司法制度感到痛心。

假如我们能够冷静下来,而不受到“辛普森案”这样一个个别案件的影响,我们还是能够意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尽管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但程序正义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事实上,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一种我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案件不仅得到正确、公平的审判,其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应该得到保证,严格的法律程序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

好了,说到这儿,本期的内容就聊得差不多了。下面,我来简单回顾一下与你分享的内容。

首先是“辛普森案”的案情回顾,我们借助检方、辩方、陪审团的视角介绍了这场“世纪审判”中的焦点问题,比如,检方在侦查取证中存在的失误,辩方在司法审判中的应对策略,以及“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结果的最终认定。

然后是“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陪审团在做出有罪判断时达到一种确信,以至于除了有罪判断外,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推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两个原则的运用直接决定了“辛普森案”的结果。

最后是“辛普森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我们先是探讨了新闻媒体对司法正义的影响,这里存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美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一种博弈,在“辛普森案”引发了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干扰的反思。随后我们借助“辛普森案”重新审视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虽说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因“程序正义”保护而被无罪释放,“实体正义”未能得以实现,但就美国司法体系而言,严格的法律程序仍然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撰稿:齐生 脑图:摩西 讲述: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