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异见时刻》 徐学勤解读

《异见时刻》| 徐学勤解读

关于作者

本书作者是两位女性,伊琳·卡蒙是《纽约》杂志高级记者,曾采访过金斯伯格本人;莎娜·卡尼兹尼克是执业律师,毕业于纽约大学法学院,曾创建“声名狼籍的金斯伯格”轻博客,向金斯伯格大法官致敬。两位作者还采访了金斯伯格的家人、朋友、法官助理和案件当事人。

关于本书

本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本人唯一认定的传记,她耐心地核对了书中的事实,并为中文版撰写了序言。作为一名终生致力于消除歧视、追求性别和种族平权的法律人,她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都产生过重大影响,本书是对其传奇一生的细致还原。作者将一手采访和历史档案相结合,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同时行文严谨克制,态度中立,没有刻意吹捧或煽情,一切都用事实说话。

核心内容

讲述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的传奇一生,包括她早期的成长经历,如何从一个内敛的犹太女孩成长为一名女权斗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开展情况,以及金斯伯格如何在这些运动中发挥突出作用;在担任大法官以后,她又为何会以发表“异议意见书”而闻名,并由此成为美国举足轻重的意见领袖。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我是徐学勤。今天要为你解读的是一本传记,书名叫《异见时刻》。

你很可能已经听说过这本书的书名,因为就在2020年9月18日,这本传记的传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因癌症去世,享年87岁,很多媒体都在报道中提到这部著作。

金斯伯格去世后,美国的三大权力中心——白宫、国会和最高法院都为她降下半旗,克林顿、希拉里、奥巴马、特朗普等政要发表了悼词,她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在国会大厦停下灵柩、供公众瞻仰的女性。短短几天内,金斯伯格成为全世界的新闻焦点人物,这一方面是因为她为美国的性别平等和法治进步做出过杰出贡献,另一方面是她去世的时间,距离美国大选仅剩6周,而她的继任人选,不仅会影响最高法院的政治走向,更会为大选增加变数。

事实上,作为最高法院资历最深的自由派大法官,金斯伯格在晚年的一举一动都备受瞩目。而这本书的书名之所以叫《异见时刻》,就是因为她在晚年,频繁地在最高法院宣读“异议意见书”,抗议多数派法官的判决结果。

敢于与传统观念和流行偏见对抗,敢于坚持自己的道德准则和独立判断,是金斯伯格成就其一生功业的主要原因。她被美国民众视为反对保守势力、追求真相和平权的旗帜性人物,甚至还被粉丝们塑造成一个超级“网红”——她的形象被印在T恤和杯子上,很多女性把自己打扮成她的模样,或者把她的头像纹在身上,还有人在脱口秀节目中模仿她。

金斯伯格晚年的“走红”,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因为她的一生都保持着温和克制、谨言慎行的作风。虽然外界把她视为女权领袖,但真正熟悉她的人都知道,她从来不是一个激进的人。她有着非常清晰的奋斗目标,但她更懂得,所有的变革都需要循序渐进地去推动,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改变人们的观念,尤其是那些信念坚定、思想顽固的保守派大法官们的观念,有时甚至比登天还难。

我们知道,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共有九名,采取终身制,由总统提名、国会表决后任职。一旦当选,除非主动辞职,他们可以永不卸任。正因为职位稳固,大法官的判决,才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和社会舆论的干扰,只需遵循自己对案件和法律的理解来判案。因而,大法官本人的政治倾向非常重要,这常常会决定他们在案件中的立场,大法官席位也就成为两大政党的必争之地。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出现过许多被公众钦佩或厌恶的大法官,但是,从来没有任何一位大法官,得到过像金斯伯格这样的大众关注度。她究竟是怎样一位传奇女性?她有着怎样的政治和法律见解?她又对美国历史产生过何种影响呢?这就是我今天要为你解答的话题。

这本传记在出版之前,经过金斯伯格本人的审读,在中文版里,她还特地写了一篇简短的序言。这本书的两位作者伊琳和莎娜,分别是记者和律师,她们除了采访过金斯伯格本人外,还采访了她的家人、朋友、法官助理和一些案件当事人,并调阅了许多金斯伯格参与的案件的卷宗,详尽地还原了她的人生历程和法律理念。

那么,今天,我就分三个部分来为你解读这部传记,第一部分,讲述金斯伯格的早期经历,分析她终生致力于性别平权运动的人生动力到底是什么;第二部分,为你解读她所经历的几场著名的性别平权案件,看这些案件是如何一步步推动美国司法进步的;第三部分,讲述她担任大法官时期的经历,并由此延伸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模式。

首先,我们就来看一下金斯伯格的早期经历,看她是如何从一个性格温和内敛的犹太女孩,成长为一名女权斗士的。她在年轻时饱受性别和种族歧视之苦,这是她日后走上女权主义道路的根本动力。

其实,“金斯伯格”并非这位大法官的本名,她本名叫鲁思·巴德,在结婚之后,才冠上了丈夫马丁的姓氏——金斯伯格。这里为了讲述方便,在早期经历中,我也统称她为金斯伯格。

金斯伯格1933年生于纽约市贫穷混乱的布鲁克林区,她的父母家族都是从欧洲逃到美国的难民。她的父亲巴德,是从乌克兰一个遭受种族屠杀的犹太人村庄逃到美国的,母亲的家族则是从奥匈帝国逃到美国。

当时在美国,虽然对犹太人的偏见不像欧洲那么严重,但仍然随处可见。比如,一些爱尔兰裔、意大利裔或波兰裔的父母,迷信地认为,犹太人会取他们孩子的血,来做逾越节的无酵饼。在街头巷尾,时不时会有人为“犹太人是否杀了耶稣”这种事争吵斗殴。在个别旅馆门口,甚至还会挂上“犹太人和狗不得入内”的牌子。

金斯伯格后来在求学和就业过程中遭遇种种歧视,与她的“女性”和“犹太人”两重身份有很大关系。高中毕业典礼的前一天,金斯伯格的母亲去世。在葬礼上,她看到家里挤满了悲痛的女人,但是,葬礼祷告却因为“法定人数”不够,而迟迟不能开始。因为,按照犹太律法计算“法定人数”时,女人是不算数的,作为女儿的金斯伯格也不能被计算在内。当时,这种性别歧视不只存在于犹太人之中,在其他各个族群中,也都十分普遍。

虽然母亲英年早逝,但母亲对她的性格却影响深远。金斯伯格后来回忆说,母亲时刻以淑女(Be a lady)的标准要求她,“这意味着必须礼貌、谦恭,不能让愤怒和嫉妒等负面情绪占据自己的心灵,要坚持信念,永远保持自尊和独立,因为愤怒、憎恨和指责,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这些教导,成为金斯伯格终生恪守的行为准则。

当她遭遇种种不公对待的时候,当她站在法庭上为受歧视者辩护的时候,无论场面多么糟糕,她都能保持谦恭而理性的姿态,不轻易被情绪所左右。我们知道,法律是极为周密严谨、讲究逻辑的学科,这种高度理性、克制的性格,正是一位出色的法律人必不可少的素质。

1950年,17岁的金斯伯格考入了康奈尔大学。当时正值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变革时期,政府开始对移民家庭和工薪家庭中的女孩提供大学教育。不过,当时只有两所常春藤名校接受男女同校,康奈尔就是其中之一,学校对女生人数进行严格限制,男女生比例是4:1。金斯伯格后来回忆说,“女生要比男生们聪明很多。”但女生们都不愿意显露自己有多聪明。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评价标准里,女性最重要的素质不是聪明才智,而是温柔贤惠、能照顾丈夫和家庭,太有主见的女性反而会被男人嫌弃。

金斯伯格在康奈尔大学选择了政府学专业,并在那里遇到一位对她影响深远的政治学教授罗伯特·库什曼。金斯伯格之前一直以美国为荣,但在听了库什曼教授的美国宪法课程后,她开始注意到一些自己此前从未思考过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她的政治观和职业观。

不过,这部传记并没有对库什曼做过多介绍。在另一本书写金斯伯格和大法官奥康纳的著作《温柔的正义》中,关于库什曼如何影响金斯伯格,有更详尽的描述。书中指出,库什曼是传统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代言人,是一位训练有素的政治学家。他经常告诫人们,在保护个人的经济权利时,也应当捍卫自由和民主。

与库什曼的相处,让金斯伯格感悟到,“总有勇敢的律师,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站出来保护人民,并且告诉立法者,这个国家之所以伟大,是因为我们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她认识到,律师不仅是一份谋生的职业,更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让社会变得更好,因而,她立志从事法律职业。这在1950年代的美国,可不是随便哪个女性都敢做的梦。

在康奈尔大学的另一个重要收获,是认识了大她一届的学长马丁·金斯伯格,这是她认识的第一个懂得欣赏她聪明才智的男人。他们很快坠入爱河,并在大学毕业后迅速结婚。随后,他们双双考上了哈佛法学院。学习税法的马丁,不仅是金斯伯格生活中的亲密伴侣,更是她事业上的坚定支持者,甚至她此后能顺利当上最高法院大法官,也要多亏马丁的四处游说。

在哈佛法学院那一届的500多名学生里,只有9名女生。作为“特殊物种”,女生时常受到来自老师和男同学的歧视。在法学院院长格里斯沃尔德眼里,女生读大学,是占据了本应属于男生的席位。这位思想保守的院长,后来担任联邦副检察长,多次与金斯伯格在案件中交锋。在他的领导下,有的教授也常在课堂上奚落女生,专挑一些令人难堪问题,让女生回答。

哈佛的性别歧视还不止于此,还有比如,不准女生住在宿舍,举行法学院考试的主楼里没有女厕所,图书馆内个别的阅览室,只对男性开放。金斯伯格当时并没想到要去投诉学校的这些歧视性政策,而是埋头苦读,并以优异成绩,获得了担任《哈佛法律评论》编辑的机会。后来,金斯伯格决定转学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她被传言是“整个东海岸最聪明的人”。果然,她随后又当上了《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编辑,并以全年级第一名的成绩毕业。

尽管是顶级名校毕业的优等生,但她在求职时再一次遭遇了性别歧视。因为性别原因,她没能如愿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她也没能进入哥大法学院的律所,因为在那些律所的面试注册表上,都会注明“只招男性”。最终,在哥大法学院一位宪法学教授“软硬兼施”地推荐下,她才勉强被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一位法官接受,成为一名法官助理。

1960年代的美国,最重要的公共议题是呼吁种族平等的黑人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虽然也悄然兴起,但并未成为时代主流。性别平等,更像是解决种族平等问题时的附产品,但也取得了一些零星的进步。

比如,1962年,民权运动者泡利·默里率先提出,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法律原理,来对存在性别歧视的法律提出质疑。1963年,肯尼迪总统签署《平等工资法案》,该法案禁止以性别为由同工不同酬,但条文中充满了漏洞。1964年,约翰逊总统签署《民权法案》,不过,该法案中禁止在职场中性别歧视的条款,直到正式签署前的最后一刻才被加入。

60年代,金斯伯格在罗格斯法学院担任教职的同时,还在美国民权同盟做志愿律师,她收到大量女性的来信,都是诉说性别歧视问题。比如,立顿红茶公司不允许女员工将家人添加到健康保险上,因为公司认定,只有已婚男性才会有受抚养人;普林斯顿大学的工程师夏令营,不允许女生参加;新泽西州蒂内克市最优秀的网球运动员,因为是女生,而不被允许加入大学运动代表队;还有女教师说,她们只要怀孕,就会被学校强制要求离职。

作者分析到,这些问题并不新鲜,但是,人们开始对这些事情有所抱怨,却很新鲜,“至少金斯伯格之前从未想过要抱怨这些。”在大学担任教职,金斯伯格与新一代的女学生接触,也感受到青年人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觉醒,金斯伯格也开始从一名默默无闻的法学教师,走上了用法律为女性和少数族裔维权的道路。

讲完这些早期经历,接下来,我再为你重点讲述金斯伯格在上世纪70年代所经历的几个重要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推动了美国社会法律的进步、公共政策的革新和权利意识的普及,也让金斯伯格本人声名鹊起,跻身为美国女权运动中的旗帜性人物。

女权运动者,在当时仍然被视为有违传统的“异类”,不符合主流价值观。但金斯伯格认定,任何类型的歧视都是非法的,她敢于对抗潮流,大胆地与各种流行偏见展开斗争。她在学校内开设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课程,为自己和女性同事争取同工同酬,并创办了美国民权同盟的女权项目,代理各种性别歧视案件。

这里我重点讲述她代理的两个案件,一个是“里德诉里德案”,一个是“斯科拉克诉国防部长案”。前者能反映出金斯伯格对性别平权问题的看法,后者能看到她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先讲第一桩,“里德诉里德案”。1971年,38岁的金斯伯格第一次向最高法院提交辩护状,就是因为这桩案件,这桩案件后来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经典判例。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废除基于性别而区别对待的法律,它是美国性别平权运动中里程碑式的胜利。

先来介绍一下案件背景:爱达荷州的女性莎莉·里德,她的丈夫塞西尔·里德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后来又抛妻弃子。但当他们的儿子自杀后,根据当地法律,丈夫塞西尔却拥有处理儿子遗产的权利。因为爱达荷州的法律规定,男性比女性拥有处理遗产的优先权。

这样毫不掩饰的性别歧视条文,让金斯伯格觉得案件很有代表性,于是她和另一位律师沃尔夫,把这个案件诉讼到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在那份辩护状中,表达了她对性别平权的基本看法。辩护状讲究逻辑严谨,有很多法律术语,可能有些晦涩,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给你读一段原文,她是这么说的:

“该法令不考虑个人能力差异,仅基于性别而要求女性从属于男性……立法者可以基于个体需求和个人能力,对某些个人进行区别对待,但一般不允许仅基于个人无法改变或控制的生理特征,而区别对待这些特定群体。一个人不应因为自己的生理特征,而在法律中处于不利地位。性别和种族一样,是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生理特征,法律应对存在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法律,进行相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你可能没完全听明白,不过不要紧,它的核心就是一句话,“一个人不应因为自己的生理特征,而在法律中处于不利地位。”在金斯伯格看来,无论性别、种族、肤色,还是性取向或者怀孕,都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生理特质,是没有办法改变的,法律不应该基于这些无法改变的生理差异,而人为地让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

金斯伯格认为,对于那些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最高法院应该判定它们违宪,就像当年判定那些有种族歧视性质的法律违宪一样。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改变这样的法律,时机已经成熟。她说,“女性看似是被捧在高台上细心呵护,但是细看之下,却是被关在了伪装成高台的牢笼之中。”

这个案件,虽然金斯伯格一方赢得了诉讼,但她却对判决书中的论理过程不太满意。她认为,判决并没有建立起一条有关性别歧视的明确规定,这也是她后来一直努力推进变革的方向。

不久后,金斯伯格和丈夫马丁联手,赢得了另一桩为男性争取平等福利的“莫里茨案”,在那桩案件中,男性公民在税务减免时受到歧视。在金斯伯格看来,政府毫无正当理由,而是仅仅依据性别,就拒绝给予男性公民政府福利,法院应当判定这种政策有误。

然而,那位昔日的哈佛法学院院长、此时的联邦副检察长格里斯沃尔德,向最高法院抗议,提出最高法院必须推翻“莫里茨案”的判决,否则上百条联邦法律都会被判定为违宪。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还在辩护状的附件中,列举了所有区别对待男女的法律规定。金斯伯格马上意识到,这份附件正是她未来要推翻的法律清单。

杰弗里·图宾的名著《九人》中曾提到,在美国最高法院里,案件可以被分成两类:堕胎案和其他一切。自由派支持堕胎权,保守派则根据保守程度不同,有的坚决反对堕胎,有的建议限制堕胎。

而金斯伯格身上的一个重要标签,便是“女性堕胎权的坚定支持者”,这就涉及今天要讲到的第二个案子,即“斯科拉克诉国防部长案”。

苏珊·斯科拉克是一名空军护士,她曾自愿报名参加越南战争。1970年,斯科拉克怀孕,部队给了她两种选择,辞职或者堕胎。斯科拉克既不想辞职,也不想堕胎。讽刺的是,当时在美国几乎所有州堕胎都是违法的。斯科拉克找到美国民权同盟,质疑军队对她的开除决定,金斯伯格毫不犹豫地接受了这个案子。

她注意到美国政府的虚伪性——政府禁止堕胎,但在军队觉得堕胎更有利时,却又强制女军官堕胎。在这个案件中,她写下了自己最满意的辩护状,这里还是先读一段原文:

“(空军的)这条规定仅针对怀孕一种情形,怀孕是女性特有的、会造成短暂时间内无法充分发挥身体功能的状况。其他任何可能造成一段时间内无法完全发挥身体功能的状况,都没有被包括在这个规定中,不论这种身体状况影响的是男人还是女人。”

稍微有点绕,但却是一个很严谨的表述。我解释一下,怀孕是一项只能由女人完成的事,但这件事并不一定是基于女性本人的意愿,如果因为怀孕、身体功能不能完全发挥,而被特殊对待,那么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比如,男人在受伤或生病的时候,也可能需要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对男人进行区别对待。

金斯伯格进一步指出,这类限制性规定,是阻碍女性发展的最大障碍。“这看似是对女性独有的生育能力的善意褒奖与保护,实际上却阻碍了她们个人才华的发挥与能力的提高,并迫使她们接受自己在社会中的从属和依附地位。”

在金斯伯格看来,女性既有“自由选择绝育的权利”,也有“不被强迫绝育的权利”。社会上,常有医生劝中产阶级白人女性不要绝育,而有色人种女性和被认为“心智不健全”的女性,则常常会被迫绝育。她认为,堕胎和生育,是女性处置自己身体的基本权利,法律无权对这种权利加以干涉,任何针对怀孕女性的政策歧视,都是不合理的。

尽管金斯伯格赢得了“斯科拉克案”,但她关于怀孕和堕胎问题的司法理解,并未被最高法院接受。如今,堕胎问题仍然是美国政治中最具争议性的命题之一。

虽然金斯伯格被认为是女权主义者,但其实,她对性别问题有更超越性的理解。有一次,别人把她的斗争定性为“为了女性解放”,她立刻纠正到,“不是女性解放,而是所有人的解放。”她坚定地认为,性别歧视对所有人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女性想要获得平等,男性也必须被解放,因为“性别歧视是一把双刃剑”。

好,刚刚我们重点讲述了,金斯伯格作为律师诉讼的两个代表性案件,介绍了她在性别和堕胎问题上的看法。上世纪70年代,她打了一系列类似的女性权益案件,让她声名大振。

1980年,卡特总统提名她为华盛顿巡回法院法官。1993年,克林顿总统提名她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并称她为“女性权益运动的英雄和法律界的巨星”,她以96:3的高票当选大法官。克林顿在陈述提名理由时说,之所以选择金斯伯格,是因为“她政治观念中立,她既非自由派,也非保守派”,而且一直以来,“她的道德准则,都是缓和同事之间针锋相对的良药”。

那么,最后一部分,我们就来看看金斯伯格担任大法官期间的情况,看她在风云变幻的最高法院,是如何坚守自己的法律和道德准则的。

前面提到,掌管着宪法阐释权的最高法院,是美国两大政党的必争之地,大法官的政治倾向,会深刻影响一些重大案件的裁决,有时甚至会影响总统大选的结果。然而,大法官的政治倾向并不固定,有的人在当选大法官之后,政治倾向会发生一些转变,一旦发生,可能会让提名他/她的总统后悔不已。

金斯伯格一般被认为是自由派,但是,1998年《法律时报》的一项调查发现,在担任华盛顿巡回法院法官期间,当金斯伯格与著名的保守派法官罗伯特·帕克共同审判时,在85%的案件中,她都与帕克意见一致;而当她与另一位卡特总统提名的自由派法官共同审判时,他们只在38%的案件中意见一致。

作为著名的女权主义者,这样的审判记录可能令人困惑。金斯伯格到底是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好像难以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其实,她的这种“摇摆”,与她对法律和政治的理解,以及她的性格都密不可分。

她曾说,“我不认为自己是什么伟大的异议者,我更倾向于换位思考,哪怕这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妥协。当然,我也有一些不可妥协的基本原则。”比如,在性别和种族平权问题,以及堕胎问题上,金斯伯格一直有着自己坚定的主张。她的这种坚守,甚至改变了偏保守派的前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让他接受了男女平等的观念。

作者说,“没有人比金斯伯格更懂得坚守谦让的原则,也没有人比金斯伯格更懂得,在意见不同时,也要保持微笑。”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他们可能需要一起共事很多年。金斯伯格曾说,“我认为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和所有联邦法官都同意一个原则,即法官必须依照自己理解的正确的法律行事。”她尊重这套原则,因而,她也能与那些意见对立的保守派大法官建立友谊,比如,她跟斯卡利亚大法官政治立场相左,性格也迥异,却是多年的挚友。

在金斯伯格担任大法官的27年里,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很多时候都是保守派居多,这也就导致她经常属于输掉官司的少数派。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则,在一个案件中,由投票占多数的大法官撰写判决书,少数派大法官则被称为“异议大法官”,有的“异议大法官”会单独撰写“异议意见书”,来阐明自己的反对理由,不过不一定当庭宣读。许多“异议大法官”,后来会被历史证明他们伟大的预见性。

金斯伯格就以经常发表异议意见书而闻名,她永远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害怕成为少数派,虽然,“比起被认为是伟大的异议法官,她更喜欢赢得辩论。”从2007年起,她开始频繁地当庭宣读她的异议意见书,她在最高法院中孤绝的反对者形象逐渐在公众中树立,这也是她在晚年逐渐走红的原因。

异议意见书是对判决书的公开奚落,比如,2013年,最高法院在对《选举权法》的存废进行宣判时,她措辞严厉地指出,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本应恪守本职,尊重国会立法,限制司法权力,但今天他们彻底僭越了宪法为司法部门划定的权力界限。金斯伯格说,“今日本院判决对《选举权法》效力的削弱,彰显了多数派法官们的狂妄自大。”

在晚年,金斯伯格先后被查出患有结肠癌、胰腺癌和肺癌,她不停地接受手术和化疗,但她坚持健身,几乎从不缺席法庭辩论,她也拒绝接受那些劝她退休让位的流言蜚语。这不仅是因为她无比热爱自己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因为,她认为美国最高法院正朝着错误的方向前进。

一系列4:5的判决,让美国的最高法院变得越来越保守,这也是整个美国转向保守的缩影。金斯伯格和几代民权运动者的努力,眼看着就要付诸流水。她批评最高法院越来越像马戏团,一系列错误判决,“正在将最高法院带入充满谬误的危险境地”。她也因此一改低调的作风,逐渐愿意站到聚光灯下,去影响公众。

金斯伯格的一生,都在通过法律手段反对各种歧视,捍卫平等、自由和正义。她与黑人总统奥巴马关系良好,用奥巴马的一段悼词来结束今天的解读很合适。他说:“在金斯伯格大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她帮助我们认识到,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平等理想,因为它不仅对女性有害,而且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影响,它关乎我们是谁,以及我们可以成为什么样的人。”

撰稿、讲述:徐学勤 脑图:摩西脑图工作室

划重点

1.当她站在法庭上为受歧视者辩护的时候,无论场面多么糟糕,她都能保持谦恭而理性的姿态,不轻易被情绪所左右。

2.一个人不应因为自己的生理特征,而在法律中处于不利地位。性别和种族一样,是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生理特征,法律应对存在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法律,进行相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3.性别歧视对所有人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女性想要获得平等,男性也必须被解放,因为“性别歧视是一把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