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 李红勃解读
《电车难题》| 李红勃解读
关于作者
托马斯·卡思卡特,毕业于哈佛大学哲学专业,此后进入芝加哥大学研究神学。他的履历丰富,职业多变,从大学授课到临终关怀,众多课题均有涉足。67岁时他开始写作生涯。
关于本书
奥克兰居民琼斯女士扳动道岔,将一辆失控的电车引入岔道。她挽救了五个人的性命,但也造成了站在岔道上的法利先生的死亡。在这场虚构的审判中,检察官、法官、被告、主教、陪审团、律师等各路人马纷纷登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及理由,一场思维的激烈碰撞就此展开。这本书呈现出在道德难题上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多样性,堪称是一本公民伦理通识课的简明手册。
核心内容
本书作者让法官、陪审团、检察官等不同身份的人纷纷登场,阐释了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通过他们的看法一一引出了西方伦理学和法哲学的主要流派,包括功利主义、权利理论、道德直觉主义、双效原则、自然人性理论和神经科学理论等。作者想通过这种方式来给我们启示:保持道德思维的能力,比仅仅拥有直觉更为重要。面对习以为常的现象和日复一日的平凡生活,我们应学会用理性进行深刻的省察和反思。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本期为你解读的是著名的《电车难题》。这是一本小巧却厚重的书,中文版只有四万多字,但涉及的问题却非常复杂。在书中,作者用一个假设的案例作为线索,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和通俗直白的语言,向我们一一展示了西方主要的伦理学和法哲学思想,让我们不断地产生质疑和思考,从而对生活的惯常现象和疑难问题产生不一样的认识。
在进入这本书的主题之前,我想先跟大家再简单介绍一下“电车难题”,这个在英美非常流行的思想实验,这构成了我们理解这本书的知识背景。
“电车难题”最早的版本是在1967年出现的,由英国哲学家菲莉帕·富特提出。其实故事的基本情况,很多人都大致了解: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疾驰向前,司机看见前方的轨道上有五个人,他可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那么这五人一定会被撞死。这时候他发现旁边恰好有一条岔道,岔道上只有一个人,因此他也可以选择将电车拐入岔道,这样就只会撞死一个人。那么,他是否应当把电车开到人少的轨道上,撞死一个人而不是五个人呢?
这个话题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和吸引力,被人们不断演绎和继续推进,后来就出现了“电车难题”的多个版本,其中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由美国哲学家汤姆森提出的:你站在一座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这里没有岔道,只有唯一的一条轨道,轨道上站着那五个即将被撞死的人。如果你无动于衷,那这五个人必死无疑,而要救这五个人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在电车前投以重物,将车逼停。这时候你发现,身边唯一一个能够挡住电车的,就是同时和你一起站在天桥上的一个胖子。那么,你是否应当将这个胖子推下桥,牺牲他一个去挽救那五个人的性命呢?
这个假想出来的“电车难题”成为了著名的思想实验,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其中。2003年,哈佛大学的一群学者建立了一个名叫“道德观念测试”的网站,记录访客们对于各种电车难题的不同反应。2009年,哈佛大学首度将其作为一个课程全面展开。政治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的“正义论” 课程在哈佛十分受欢迎,他的第一堂课就以电车难题为出发点,他的课程被放到互联网和电视台上,人们被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所深深吸引,在世界各地激起了许多彻夜的讨论。
在介绍了上述前提知识后,让我们正式进入托马斯·卡斯卡特的这本《电车难题》中来。书中汇集了西方各大思想流派,来帮助我们思考这个经典的道德难题。下面,我将为你主要解读其中最核心的六种思想观点。
这本书通过一场虚构杀人案件的司法审判徐徐展开,琼斯女士为了救五个人,她扳动了道岔,让一辆失控的电车拐了弯。但她这个行为却造成了法利先生的死亡。对于琼斯女士的行为,公诉人向法庭提起了杀人罪的指控。在法院紧锣密鼓进行审判的同时,这个案件也成为了大学课堂、学术杂志、电台节目及其他公共场合讨论的热点话题,本书作者让法官、陪审团、检察官、辩护律师、学者、主教等不同身份的人纷纷登场,表达了不同的立场和观点。通过他们的看法一一引出了西方伦理学和法哲学的主要流派,呈现出在道德难题上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多样性。
书中介绍的第一种观点是功利主义思想。
对于琼斯女士扳动道岔“舍一救五”的行为,当地多数居民认为她的选择是正确的。他们认为,该还是不该,做做算术就明白。这就是公众所理解的“常理”或“常识”,死一个人肯定好过死五个人嘛。而支撑公众这种常理看法的理论依据,就是以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为代表的,在当代世界非常流行的功利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核心是,人生的目的在于避苦求乐,因此,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不在于道德上是否正确,而在于效果的好坏,在于是否导致了幸福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凡是导致最小痛苦和产生最大快乐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依据这一标准,具体到本案中,选择死一个而救五个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做法把损害和伤亡降低到了最小程度,导致了生存的幸福的最大化。
这种功利主义思想不仅被公众接受,在陪审团中也得到了较多人的认可。讲到这里我要跳出功利主义,为你讲一下陪审团制度。这是英美国家在司法审判中的一种特殊制度,由六到十二个平民组成的陪审团在庭审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做出决定,也就是说,陪审团对于最终的审判结果可以产生巨大影响。在本案的陪审团中,一共有十二个人。
其中有一位来自卫生部的政策分析员,她从自己分析和参与制定医疗政策的职业背景出发,指出只要利大于弊,就是可以的。而来自美国陆军的军官史蒂夫也说,在美国军队派出无人机在阿富汗执行打击塔利班恐怖分子任务的时候,有时候会造成无辜平民的死亡,但这不是我们故意的。这是为了保家卫国而产生的附带性损失,是可以预见这种事会发生的,虽然我们并不希望发生。基于同样的理由,军官史蒂夫也认为琼斯是无罪的。
与功利主义理论形成直接对抗的,就是康德的权利理论。
权利理论认为,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然的、不证自明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成为人之为人的道德基础。任何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无论会带来多好的效果,都是非法和不正当的。每个个人都是完整而独立的主体,拥有尊严,应受尊重,只能被当做目的,而不能被当做实现他人或集体意图的工具和手段。
在本案中,坎宁安检察官的观点就是康德权利理论的体现。检察官指出:“如果我们允许个人以某些公民为牺牲,在生死的问题上做出偏向其他公民的决定,这将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在法庭上,对于依据功利主义得出的、被多数公众接受的所谓“常理”,检察官提出了反驳:“我今天的任务,就是要说服各位,常理在本案中完全是一派胡说。”
为了论证琼斯女士有罪,检察官引用了此前审判过的一个类似的判例。这个案件是这样的:外科医生梅普斯在急诊室同时接受了六名伤员,他们是一场高速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梅普斯医生经过诊断发现:两名伤者需要肾移植,另一个需要心脏移植,还有一个人需要肝移植,第五个人则需要肺移植。梅普斯医生正在为器官来源发愁时,发现第六名伤员是个年轻人,他没有明显和严重的伤情。最终,梅普斯医生将这个年轻人推进了手术室,摘取了他的所有器官,移植到了其他五个人身上。在庭审中,梅普斯医生说了一句话:“我觉得一名病人死亡,比五名病人死亡的结果要好。”
这个案件的结果,是陪审团成员一致认定梅普斯医生一级谋杀罪名成立。讲完这个外科医生的案例后,检察官提醒琼斯一案的陪审团成员们:你们应该记得,这正是本案中琼斯女士为自己辩护时说过的话。
检察官认定琼斯女士有罪,他的理论基础就是康德的“权利理论”。在检察官看来,符合道德的选择,绝不是追求最大多数人之最大量幸福这么简单,而是应当考虑权利问题。对一个行为的对错评价,取决于行为人本人是否拥有从事该行为的权利,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否损害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在本案中,对被牺牲的法利先生而言,他显然成为了被利用的工具,而丝毫没有考虑到他个人的“生命不受侵犯”的神圣权利;对那五个被救的人来说,他们当然希望被救,他们肯定会感激被救,但是,他们根本没有“通过牺牲他人而获得挽救”的这项权利;而对于救人的琼斯女士,谁又给了她扮演上帝,决定放弃哪一个拯救哪一个的权利呢?总之,我们人类享有一些普遍和基本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不能被他人以功利的名义剥夺。无论何时何地,人的行为应该是在理性思考下,基于权利理论做出正确的选择,所以,检察官对陪审团说:“如果你们能记住法利先生的权利,我坚信,你们会判定琼斯女士犯有杀人罪。”
陪审团里来自人权观察组织的律师玛格丽特坚决支持检察官的观点,她认为:琼斯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无论这能带来多好的结果,她都是有罪的。正如在调查犯罪活动中,警察不能为取得有价值的案件信息而对犯罪嫌疑人施加酷刑一样。
侧面来协助功利主义思想的,是称为“道德直觉主义”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善、义务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论证,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认识。
为了反驳公诉人的观点,辩护律师也提到了两个先前的判例:在第一个案例中,一个名叫克拉拉的女士在乘坐电车时,司机突然昏迷不醒,克拉拉当时面临的情形与琼斯女士完全相同。她可以任凭电车沿着轨道疾行,撞死前方的五个人,或者将电车转入岔道而撞死一个人。她最终的选择是将电车拐入了岔道。对于克拉拉的行为,89%的陪审员认为,克拉拉的行为是正确和可取的。
在第二个案例中,弗兰克站在电车轨道上空的人行天桥上,看到失控的电车沿着轨道撞向前方的五个人。当时只有一根轨道,没有岔道可以转向。阻止电车唯一的办法就是在轨道上投以重物。不幸的是,当时天桥上并没有重物,只有一名体型肥硕的胖子。弗兰克最终选择把这个胖子推下了桥,拯救了五个人的性命。对于弗兰克的行为,只有11%的陪审员认为其行为是可取的。
显然,辩护律师是在提醒陪审团成员,琼斯女士的案子和克拉拉的案子一致,而和弗兰克的案子存在重要的差别。因此,琼斯女士应该得到和克拉拉一案同样的判决,也就是被宣布无罪,在这里,辩护律师用以证明自己观点的理论就是道德直觉主义。他指出,检察官认为陪审团成员的结论应当是基于理性、考虑权利做出的。
但事实是,在克拉拉和弗兰克的案件中,当陪审员被问到做出裁判的理由时,只有极少数人承认自己是依据道德原则和基于理性作出裁判的,换而言之,绝大多数陪审员在审判中完全没有进行道德上的理性思考。他们很多人说他们做出判决完全是依靠直觉。因此,辩护律师告诉陪审团成员:对于凭感觉来裁判琼斯女士一案,我们无需感到不好意思,哲学家甚至对这种方法起了一个很高级的名字,叫“伦理直觉主义”。因此,常理就是常理,它存在于人心之中,并一再被证明是正确的,而且永远正确。根据我们的常识,在本案中,琼斯女士基于功利主义的判断和选择没有错,针对他的杀人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陪审团里的画家南希,认可和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她说:我认为琼斯无罪而弗兰克有罪,我说不清楚为什么,只是骨子里就这样觉得,我想这大概就是直觉吧。琼斯和弗兰克这两个案子感觉上不同,我不知道为什么,但不同就是不同。
我们随着直觉、经验这条线继续延伸,来认识一下神学思想中的“双效原则”。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美国天主教派出了一个代表,以法院之友的名义就本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法院之友是一种独特的机制,它往往是政府,或是一个私人、社会组织机构。法院之友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它的作用就在于提供相关的资讯和解释,帮助法庭开展诉讼。教会代表认为:琼斯女士应作无罪判决,这一观点是以天主教会的“双效原则”理论为基础的。
双效原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由托马斯·阿奎那在13世纪的《神学大全》一书中提出来的。托马斯·阿奎那可是天主教的大牛人,他的地位相当于儒家的孟子,他的学说可以说是天主教的官方哲学。托马斯·阿奎那指出,在一个行为里,通常会有善恶两种效果。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个善的行为,会引发出一些恶的结果,那也是可以允许的。当然,满足这一标准的条件还有四条,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展开说明了。
根据双效原则的条件,教会代表对琼斯女士的行为进行了天主教道德分析。教会认为,首先琼斯女士改变电车路径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而不是恶的;其次,琼斯女士并不希望或期待法利先生的死亡,她仅仅是预见和允许了这一副作用的发生;还有,琼斯女士扳动道岔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要杀死法利先生,而是要利用他的身体去制止电车,而这个行为的最直接和最即刻的效果是拯救了五个人的生命。最后,拯救五个人的善超过了失去一个人的恶。因此,站在天主教的立场上看,琼斯女士的行为无罪。
尼采的自然人性理论对西方主流宗教所主张的道德伦理提出了尖锐的批判。
围绕琼斯一案,全国公共广播电台专门举办了一场辩论会。辩论会的题目是这样的:你被绑在了一条岔道上,你看见一辆失控的电车朝正前方行驶,再这样行驶下去,电车就会撞死轨道上的五个人。这时你发现,你的脚刚好能够着道岔的开关。你可以变动开关,让电车转向你。但这样一来,你就会死,但那五个人则会得救。那么,你是否会扳动这个开关呢?这个假想的场景中的核心问题是,你认为无私总是好的吗?
首先发言的是来自明尼苏达州的马文。他认为,根据世界各个主要宗教公认的一个道德原则或者叫黄金定律:“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当怎么对待别人”,因而,既然自己认为琼斯女士无罪,她扳动道岔和拯救五个人是正确的。那么,我就没有理由将自己排除在外,所以我应该扳动道岔,牺牲自己而拯救那五个人。无私总是好的,这是普世的价值,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无私的心,他人受苦,我们自己就有道德责任。
接下来发言的是来自亚特兰大的斯特拉,她运用了德国哲学家尼采的观点,对无私总是好的这种观点进行了激烈的反驳。在尼采看来,主要宗教所公认的黄金定律造就了一个懦夫的文化,宗教伦理观把人分为自我牺牲的好人和自私自利的坏人,用西方宗教里的圣人那种不健康的谦卑,取代了上古时代的如亚历山大大帝那种自然、健康的贵族美德,比如力量、自信、自豪等。事实上,自然的价值观并非善与恶,而是健康与羸弱。因此,把道岔扳向自己,是不自然、不健康和违反人性的,为了五个陌生人而杀死自己,毫不顾惜自己的家人和孩子,这是虚伪和不诚实的。斯特拉说:“我愿意在某些情况下无私,但并非以我的生命为代价。”
除上述主要观点外,陪审团成员、小说家利兰的观点可以称为“听天由命理论”,他认为琼斯有罪。在他看来,人不应当扮演上帝,因为你根本就不具备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清楚的伦理选择。不能把本案看成一个数学问题,五大于一是不够的,也许法利这个一远远超过那个五呢?琼斯的罪过在于她扮演了上帝,她不该采取任何行动,应当让命运决定一切。唯一安全的规则是:“不扮演上帝。”换句话说,琼斯应当什么都不做,任凭电车开往它本该去的方向。
从刚才这些理论观点中,我们了解了运用理性和依靠经验这两种方法,怎么解决这个电车难题。现在,我们要把现代科学再引入进来,看一种称为道德分析的神经科学理论。
这种方法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的分析不能只停留在伦理层面,事实上,人的道德选择,往往可以通过现代神经科学的方法得到分析,而运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得到科学的结论。
对于琼斯一案,《快捷心理学》杂志刊发了文章进行讨论。心理学博士瓦滕伯格指出:关于琼斯案的辩论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辩论双方都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事实上,功能性核磁共振的研究已经充分证明:在对某些类型的道德难题做出判断时,人脑中负责情感活动的部分要比负责认知活动的部分更活跃,尤其是在受到直接的人身侵犯时,这种现象更为明显。
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不那么亲身,但同样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决定时,例如琼斯决定扳动道岔时,我们更容易运用大脑中负责认知的部分,我们想出一个原则,杀一胜过杀五,这一原则与情感也不冲突,于是我们就采用了它。瓦滕伯格指出,过去没有科学,用道德解释可以理解,但在科学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从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事实出发而非道德的价值判断。因此,从科学方法出发,用心理和情感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琼斯女士无罪。
陪审团中的心理医生齐格弗里德也是从神经心理学角度出发分析案件的,但他却得出了瓦滕伯格博士完全不同的观点。他对主张琼斯无罪的观点愤愤不平,他说,根据一项心理测试的结果显示,认为那个摘取第六个人器官的外科医生无罪的人,和心理变态的发生率有着很强的关联。换句话说,在他看来,认为外科医生以及琼斯无罪的人,可能都属于心理不正常的人。
在了解了这么多人物观点和观点背后的学说思想之后,让我们回到法庭上来。在密闭的会议室,所有陪审员发言结束后,最令人紧张的时刻到了,陪审团投票结果是什么?书上写的是:“答案请看下一页”。结果,翻开下一页,只有一句话:“你还真以为这一页会有答案?”
全书以这样一种幽默的方式结束,这是想告诉我们的是,这个案子也许永远没有答案。
在对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介绍之后,最后想跟大家讨论的问题是:托马斯·卡斯卡特的《电车难题》一书到底带给了我们什么?一场没有结果的审判?还是一出七嘴八舌的闹剧?在经历了审判的接宕起伏之后,到头来,我们获得了什么?
面对浩渺的自然和复杂的社会,人的智慧如同暗夜里的一点烛火,确实渺小得可笑。面对世界的不可知,面对人类身临其中的道德困境,我们需要不断锻炼和增进我们反省和思考的能力,并以此追问和接近更为美好与正义的生活。这就是《电车难题》这本书带给我们的启发和意义。
也许有人相信,正如陪审员南希那样,人类的道德抉择最终不过只是出自感情的本能,而一切分析和论证不过只是在为自己的道德直觉寻找理由罢了。如果这样,我们也许会问:那么人类的道德思考和选择还有意义吗?也许苏格拉底“不经过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这句话根本就是错的。
美国圣母大学一位社会学家斯密斯发表的一篇论文,研究了十八岁到二十三岁的年轻人是如何考虑道德问题的。这篇论文的结论实在让人担忧,因为大多数参与调查的年轻人,他们在思考道德问题的时候,都展现出了思维混乱。其中,30%的年轻人认为道德是相对的,比如,他们表示自己不会做偷窃的行为,但如果朋友做了,他们也不会批判;还比如,有些人被问到认为奴隶制是否正确的时候,他们直接回答,我无法评判另一个时代的人。
斯密斯认为,之所以现在的年轻人呈现出来这种对道德问题含糊不清的态度,是跟现在的教育有关的。我们现在教育孩子,要包容不同的观点,要理解其他的文化传统,要接受不一样的社会群体。但这种宽容扩大到这个地步时,人就会失去逻辑严密的思考能力,只会形成非常浅薄的思想,再也没办法对“电车难题”这类的道德难题,进行抉择和判断。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本期解读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场虚构的审判,作者把西方重要的思想理论汇集在了一起,用这种类似于文学写作的手法,来为我们剖析电车难题这个经典的思想试验。我重点解读了其中六种思想观点,分别是功利主义、权利理论、道德直觉主义、双效原则、自然人性理论和神经科学理论。最终,这场审判以开放式的结局收场,没有人能为电车难题找到唯一正确答案。但在这思辨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保持道德思维的能力,比仅仅拥有直觉更为重要。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想当然和不证自明。面对习以为常的现象和日复一日的平凡生活,学会用理性,深刻地省察和反思。
撰稿:李红勃 脑图:刘艳 转述: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