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 齐生解读
《言论的边界》| 齐生解读
关于作者
这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两次获得象征着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著作《吉迪恩的号角》《批评官员的尺度》诠释了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关于本书
在这本《言论的边界》中,安东尼·刘易斯重温了两百年以来围绕第一修正案所上演的“大事件”,并尝试去回答这两百多年的不懈斗争中关于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问题:如何去解读言论自由条款?言论自由保护的边界在哪里?换句话说,是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基于第一修正案而获得保护?又有哪些言论是立法与司法不可触碰的“禁区”?这些问题对美国政治形势的基本走向、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核心内容
美国立法机关如何创设第一修正案,又如何解读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如何运用第一修正案来审判案件,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第一修正案在新闻媒体中的特殊性,美国新闻媒体在使用第一修正案时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你好,欢迎每天听本书,本期为你解读的是《言论的边界》,副标题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这本书大约13万字,我会用大约26分钟的时间,通过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发展历程的回顾,为你揭示出言论自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权利,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去界定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和限度。
美国人民总是自诩生活在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度,美国的主流媒体也常常引以为傲。在美国,民众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和官员,就连美国总统也常常成为他们奚落的对象。这种对自己的言论自由被充分保障的自信心,是来自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
这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诞生于1789年,这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根据第一修正案,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这一条款虽然只有短短十几个字,但却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免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压制提供了扎实的根基,更是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可以说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历程,就是美国人民为言论自由不懈斗争的历史缩影。
在这本《言论的边界》中,作者刘易斯重温了两百年以来围绕第一修正案所上演的一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法律、政治事件,这其中累积了上百件法院判例,汇聚了众多法学家、传奇法官的思想碰撞。
作者展现这段历史,最终希望探讨的是所谓言论的边界在哪里,也就是说:是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可以基于第一修正案而获得保护?有哪些言论是立法与司法不可触碰的禁区?探讨这样的一个问题可以看出言论自由被保护的限度与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对美国政治形势的基本走向、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本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受欢迎的法律评论家之一,曾两次获得象征着美国新闻界最高荣誉的普利策新闻奖。刘易斯将毕生热情投入到对宪法、新闻与自由的布道之中。他的著作《吉迪恩的号角》《批评官员的尺度》诠释了司法、新闻在民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书的内容,我在这里先就两个重要的知识点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是关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美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比如制定第一修正案是一种立法行为,是由国会来行使;而行使司法权是在法院。
二是关于美国的法律渊源。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会参考相似案件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判定的,也就是说需要遵守过往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原则和理念。因此,作为美国最高级别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了解这两个知识点,对于我们理解第一修正案的历史至关重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判例,都可以被视为美国法律的渊源。在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历程中,立法机关曾多次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言论自由提出限制,而司法机关则一次又一次通过发布司法裁决来评判这些立法产品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这一攻一守的局面,共同构筑了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史。
好了,在介绍完作者和本书概况后,我们就来详细为你讲述这本《言论的边界》,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你讲述书中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立法机关是如何创设第一修正案,又如何解读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第二部分是司法机关如何运用第一修正案来审判案件,如何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第三部分是第一修正案在新闻媒体中的特殊性,新闻媒体在使用第一修正案时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
先来看看第一部分,立法机关对第一修正案的创设与对言论自由的解读。
我们在前边提到过,第一修正案与言论自由相关的条文描述一共就那么十几个字。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从字面上来看,这种带有祈使语气的句式只是简单地阐述了言论自由这项权利不可被剥夺,却没有讲清楚这言论自由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在第一修正案颁布初期,这种模糊的表达方式也的确在客观上制约了第一修正案的传播与推广。
那么当时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呢?这项修正案是在1789年9月被提出、1791年12月获得批准的,那个时候美国的总统还是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后来随着乔治·华盛顿的离任,美国政坛中联邦党和共和民主党的斗争日趋激烈。在1798年的时候,联邦党利用自身在国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优势,制定了《反煽动法》,向第一修正案发出了“挑衅”。
《反煽动法》,顾名思义,是对“煽动政权”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反煽动法》,“运用言论蔑视、丑化总统和国会,或煽动美国人民对总统和国会的仇恨,均为煽动骚乱”。
这么来看,《反煽动法》的政治用意就很明显了,联邦党人想借助这部法律来制约那些与联邦政府政策持有不同观点的群体,让刑事制裁成为那些异见分子头上高悬的利剑,从而维护自身政权的稳定。但是,《反煽动法》的内容显然与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自然在美国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反煽动法》的出现甚至让联邦党人内部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詹姆斯·麦迪逊就是当时倒戈相向的众多联邦党人中的一员。由于当时联邦党人在国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所以在国会上和联邦党就这个议题进行正面交锋,那必然将是徒劳的。因此,麦迪逊提出要转向去依靠州政府的力量。在他的推动下,弗吉尼亚州在当时通过了一份反对《反煽动法》的决议。
决议指出,《反煽动法》行使了宪法未曾授予的权力,而且这一权力是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的权力。《反煽动法》约束了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了人民自由沟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维系民众其他权利的唯一有效保障。最终,在以麦迪逊为首的反对派的不懈努力下,联邦党人意图利用《反煽动法》来禁锢言论的企图未能实现。
这个事件不仅仅代表了和联邦党人的斗争最终取得了胜利,更为重要的是,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反对决议中第一次掷地有声地提出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他说道,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是“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个核心内容成为了日后任何探讨与第一修正案相关问题的大前提,民众尊敬地将它称为“麦迪逊前提”。此外,麦迪逊前提还对美国政治体制的运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麦迪逊前提的保障下,美国民众和媒体从此可以踏踏实实地对官员和政府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好了,上面为你讲述的就是本书的第一个重点内容,立法机关所创设的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反煽动法》也成为了第一修正案颁布后迈过的第一道坎,多亏了以麦迪逊为首的反对派的不懈努力与积极抗争,才避免让美国陷入言论禁锢的恐怖统治之中。
然而,麦迪逊前提固然伟大,但却不是解决民众政治言论问题的万能钥匙。就像我们在最开始提到的,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第一修正案由立法机关制定,也需要由司法机关借助审判来形成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判例。而且,像《反煽动法》这样企图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的立法行为,在第一修正案的发展历程中也绝不是个案。所以说,司法机关如何解读第一修正案,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来处理与第一修正案相关的案件,也直接影响了第一修正案的发展。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审判标准,来看看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第一修正案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和第一修正案相关案件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叫做“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简单来说,美国国会能否通过立法来限制某种言论,关键就要看这个言论是否会带来一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否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实质性的危险。
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对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做进一步的解读。先来说说这一原则是如何提出的。
一战期间,为了营造有利于战争的国内环境,美国政府制定了《反间谍法》。根据《反间谍法》,故意引起或企图引起美国军人抗拒命令、不忠诚、叛变以及拒绝执行任务的行为,甚至故意妨害新兵征募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当时美国社会党的总书记申克(Schenck),是一名反战人士。为了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申克特意印发了15000份反对征兵的传单。结果联邦调查局依据《反间谍法》逮捕了申克,并对申克提起了公诉。但是申克坚称自己无罪,因为他认为《反间谍法》违反第一修正案。
当时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也是判决书的主审法官是美国传奇大法官霍姆斯。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申克的行为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和判断,霍姆斯提出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标准。具体来说,申克在案中试图阻止征兵的言论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带来重大紧迫的危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要对他的言论进行限制。
在综合考虑美国当时的战争局势以及申克的行为对于征兵活动的影响后,霍姆斯认为,申克在案中试图阻止征兵的言论将对国家安全带来重大紧迫的危险,因此无法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霍姆斯在判决书中举例称,“即便我们对言论自由做最严格的保护,也不能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而引起惊慌”。
我们再来总结一下霍姆斯在申克案中的思路,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申克所用的语言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危险,是否在产生明显且现实的危险的状态下被使用,是否具有产生明显且现实的危险的性质。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一言论。这就是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
我们说完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是怎么被提出的,再来说说这条原则的后续发展。
霍姆斯在申克案中所提出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当时其实还是比较粗糙的。在申克案后的一些案件的判决书中,霍姆斯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对这一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述。
比如说在1919年的艾布拉姆斯案中:俄裔女性艾布拉姆斯(Abrams)对于美国派兵侵略俄国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她和几位朋友印制了反对美国出兵的传单并四处张贴,还呼吁美国军火业工人进行罢工。后来美国政府依据1918年的《防止颠覆法》对艾布拉姆斯提起公诉,认为艾布拉姆斯等人的行为是对美国国家的不忠诚,是对美国政府的诽谤,而且妨碍了美国在欧洲的军事行动。但是艾布拉姆斯则认为《防止颠覆法》违反第一修正案。
在霍姆斯看来,艾布拉姆斯印刷传单的行为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即便艾布拉姆斯所印发的传单中的内容和思想是令人感到厌恶和反感的,但对于当时的战争并没有产生明显且现实的危险,而且艾布拉姆斯也不具备造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的主观意图,更谈不上对美军有什么明显的影响,因此应当保护艾布拉姆斯的言论自由。
我们可以看出,相比申克,艾布拉姆斯的行为对于国家安全、战争的影响其实要弱很多。在战争已经打响的背景下,她只是一个在国内对侵略行为提出抗议的女子,她的言论所导致的只是一种不良的倾向与可能性,距离申克案中霍姆斯提出的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标准尚有距离,所以理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我们再比如说1925年的吉特洛案:美国社会主义党成员吉特洛因为撰写了具有左派倾向的政治宣言而被纽约州法院提起公诉并作出有罪判决。吉特洛认为纽约州的立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维持了原判,认为吉特洛的左派宣言虽说只是抽象的言论,但其目的是为了引发用暴力和不合法的方式来推翻政府的行为,这并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霍姆斯对此则持有相反的意见。在他看来,吉特洛所撰写的宣言只是一种“表达”,而不是刻意的“煽动”。表达与煽动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表达只是一种反映思想的行为,而煽动则在反映思想的同时,增加了主观上的鼓动、怂恿。霍姆斯认为,如果将吉特洛的宣言视为一种煽动,那么每一种思想都将是一种煽动,都有可能被用于实践。
艾布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中反映了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民众对于自己不喜欢的言论的解读往往会掺杂主观色彩:战争的一方将另一方民众的“反战言论”视为本方对政权的颠覆,右派舆论把左派言论视为煽动,在评判这些言论是否会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时,刻意地将危险夸大。刘易斯在书中引用了霍姆斯的一句经典表述: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在申克案的基础上,霍姆斯为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设定了更高的标准,那就是需要这种现实危险是“迫在眉睫”的,而且对于言论的限制必须是“刻不容缓”的。也就是说,对该言论的限制一刻都不能拖延。如果不立即对该言论进行限制,马上就会发生实质性的危险。反过来说,如果言论所带来的只是一种不良的倾向,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那么对这一言论的限制就是不正当的。
事实上,霍姆斯在艾布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中的观点都未能最终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法官和其他8位法官组成,制定判决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但是,一种法律观点的确立也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难免会遭遇反对的声音。经过以霍姆斯为代表的众多法官的不懈努力,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1927年的惠特尼案中终于在理论与实践上获得了全面的完善。
惠特尼(Whitney) 出身上流社会,因为反对战争而投身工人运动,参与创立了加州共产劳动党,号召工人阶级发动革命。惠特尼因此被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起诉,并被判处14年监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来虽然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但霍姆斯法官和布兰代斯法官在当时的判决书中对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进行了更加明确而全面的阐释:
首先,尽管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是民众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自由是天然绝对的,需要对这种自由附加特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该局限在言论会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情形。
其次,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判断问题上,法院并没有被限制在某一个标准内。也就是说,法院拥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但是,在行使这一裁量权时,法院需要谨记的是,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非常严厉的措施,必须审慎使用。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那必须是为了防止那些对于国家安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为了预防那些微小的社会危害。
至此,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的审查标准得以完善,从此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得到普遍的应用,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你也许会说,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都是充满紧迫感的词汇,如何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一种言论做出合理的判断?我们其实可以试着这样来理解这一原则,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所受到的保护是具有优先性的,属于一般情形,对于言论的限制则是个案,是例外情形。第一修正案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限制言论自由采取无比审慎的态度,因此,若要对某一种言论进行限制,必然也要承担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
好了,上面就是为你讲述的第二个重点,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审查标准。美国国会若想要立法限制某言论,需要判断该言论是否会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若该言论所带来的危险不是迫在眉睫、即刻就要发生的,以及对言论的限制也并不是刻不容缓的,那么就不能对该言论进行限制。
通过前面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一个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原则,我们无法仅通过字面意思去判断一种言论是否能够被限制,而是要通过该言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来进行综合判断。
我们前边讲述的内容大多是发生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争议,其实提到第一修正案,提到言论自由,有一类特殊主体是无法被忽视的,那就是新闻媒体。美国的新闻媒体可不是等闲之辈,无论是对政府公共事务的检视,还是对民间新闻的报道,新闻媒体从来都是手持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伞游走在风口浪尖。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新闻媒体在行使第一修正案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享有相当大的豁免权,我们将这种权利称为“实际恶意”规则。根据实际恶意规则,如果指控新闻媒体的言论是诽谤,必须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的恶意。否则即便新闻媒体言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也仍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我们就先来说说实际恶意规则是如何被提出的。这就不得不提到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做出了一项判决,宣布美国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为了扩大影响,包括马丁·路德·金在内的黑人领袖在1960年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政治宣传广告,还特意谴责和抨击了蒙哥马利市警方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恶行。但事实上,在这条广告中对于警方行为的描述是存在一些瑕疵的。比如广告里说,几位黑人学生因为和平示威被警察驱逐出校园,但真相是这几位黑人学生闯进了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导致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而警察只是依法行事而已。
沙利文在当时是蒙哥马利市负责管理警察局的市政专员。沙利文将《纽约时报》和刊登广告的黑人领袖们一并起诉。因为沙利文主张,广告里虽然没提他的名字,但作为警方首脑,民众其实是能够在广告中将他辨认出来的。鉴于广告报道内容失真,他的名誉实际上遭到了严重损害。地方法院判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上诉,几经周折,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因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虽然《纽约时报》内容不实的报道的确给沙利文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沙利文的身份是一名政府官员,他的职责就是管理警察局。那么换句话说,无论《纽约时报》的报道如何失真,如何添油加醋,沙利文是知道事情真相的。就这一点来说,沙利文相比《纽约时报》而言拥有一种天然的信息优势。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沙利文应该做的是,证明《纽约时报》明知故犯,或者证明他们存在严重的失职,否则,《纽约时报》的新闻言论自由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阐述后来被称为实际恶意规则。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将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政府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从此,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文艺体育界的明星,工商领域的知名商人,只要能够因为某一事件而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的公众人物,在和新闻媒体打官司时,都需要在证明新闻媒体言论不实之外,进一步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的恶意。换句话说,只要媒体在报道时不是蓄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那么法律是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失误的。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问:法院为什么要给予新闻媒体如此大的豁免权,这是不是有点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了?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实际恶意规则背后的审判理念。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来说,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理应受到相比一般民众而言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更何况他们本身就是民众选举或被任命来为民众做事的。接受民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是他们作为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正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主审法官布莱克在判决书中所说的,“如果为了批评政府或其官员,人民必须在人身或财产上承受损失,那么我真的怀疑一国是否还能自由地生存”。
其次,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报道既要追求速度与时效,又要保证真实性,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制约的关系。如果媒体在报道任何事件时候都要谨小慎微地考证所有的细节,那么记者便不再是记者,而是科学家了。新闻也将就此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也将大幅地被压缩。
因此,实际恶意规则的天平两侧摆放的其实是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只有适当地向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倾斜,才能实现这两种权利的合理平衡。
好了,说到这儿,本期的内容就聊的差不多了。下面,我来简单回顾一下与你分享的内容。
正如作者安东尼·刘易斯在书中所说的,“第一修正案的含义,在过去的岁月里被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人所塑造”。这些塑造者包括法官、政治领袖,也包括普通民众。所以本期内容,我们就跟随着这些塑造者来探讨言论自由被保护的限度。
首先我们讲的是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颁布还未满十年,联邦党企图通过制定《反煽动法》来钳制那些与政府政策存有异议的言论和思想,在美国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在詹姆斯·麦迪逊的推动下,反对派最终借助各州政府的力量,瓦解了联邦党人禁锢言论的企图。在这一抗争进程中,麦迪逊提出了“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诠释了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精神内核,为美国政治体制的未来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司法审判标准,我们将这个标准称为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在1917年的申克案中被提出,后来历经艾布拉姆斯案和吉特洛案的洗礼而不断完善,最终在1927年的惠特尼案后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有关言论自由案件的重要标准。
根据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美国国会能否通过立法来限制某种言论,要通过该言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来进行综合判断。关键就要看这个言论是否会带来一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否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实质性的危险。这一原则中所说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由该危险所引发的对于言论的限制是刻不容缓的。相反,如果言论所带来的只是一种不良的倾向、一种有别于煽动的思想表达,或者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那么对这一言论的限制就是不正当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限制言论自由必须要采取无比审慎的态度。
最后是美国新闻媒体在适用第一修正案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美国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享有相当大的豁免权。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提出了实际恶意规则。根据实际恶意规则,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如果想指控新闻媒体的言论是诽谤,必须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的恶意。否则即便新闻媒体言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也仍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法律实际上是允许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实际恶意规则实际上是在寻求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的平衡。
撰稿:齐生 脑图:摩西 转述:孙潇